。关于印发黄山市扑救森林火灾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黄政办.2005 7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 黄山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黄山市扑救森林火灾办法 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八月三十日第一条,为及时有效扑救森林火灾.减少森林火灾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实现 打早。打小,打了。的目的,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国有林场、应当制订切合本行政区.辖区。实际的森林火灾应急扑救预案 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第三条,各基层组织.单位发现森林火灾、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同时.应迅速就近组织人员进行扑救、在行政区域,辖区.交界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有关森林防火组织应当立即向毗邻一方通报火情。并按照联防协议共同组织扑救。第四条、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火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并首先组织就近行政村.组和辖区单位的人员扑救 同时,乡,镇 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带领乡 镇、扑火队伍迅速赶赴火场扑救,需要县、区、里支援扑救的、应及时报告,不得延误、第五条、凡发生威胁重要设施,居民区以及距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外围一公里.直线距离。范围以内和省际,市际,县.区.交界处的森林火灾,应迅速报告到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乡,镇 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上述情况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力量,由主要领导带队前往灾区实施扑救处置,第六条、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扑火命令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扑火任务.在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的行政区域 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扑救火灾过程中,都必须无条件的服从辖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第七条,扑火时。火场应建立前线扑火指挥部、实行统一指挥,乡。镇 组织扑救的火灾,扑火指挥员由乡 镇 森林防火指挥部确定.需要市,县.区。支援扑救的火灾、由市.县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确定火场指挥员。前线扑火指挥员应佩戴明显标识 便于现场指挥、各类扑火队伍到达火场前线扑火指挥部后,应向火场指挥员报告队伍来源、人数,领队、携带工具等情况。一个火场有多处火点的 应设立分火场指挥部 明确指挥员,分火场指挥员要随时向前线指挥部报告火情发展动态.扑火力量部署、扑救情况等、接受前线指挥部指挥员的统一指挥.第八条、火场前线指挥部成立后,应及时分析火场情况和火情动态.沟通通讯联络 掌握扑火队伍数量.制订扑火方案。由前线指挥员准确下达扑火指令。并检查落实情况、同时.要根据火势变化、及时调整扑火战术,随时补充扑火力量和机具,确保有效扑救火灾和保障扑救人员的安全、前线指挥部应正确处理好积极扑救与有效防御 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加强前线指挥部与同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联系,第九条 凡需要上级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从行政村。组或单位.抽调熟习火场地形。身体健壮人员,由前线指挥部指派。为增援扑火队伍带路,第十条 扑火力量的组织。调集以火灾发生地的行政村 组为主。并根据火情发展情况逐级调度。组织力量支援。必要时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求援、第十一条、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有权调集辖区范围内的扑火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必要时 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按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决定。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第十二条.发生森林火灾时。各地卫生部门要随时按照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命令、派出医护人员到火场实施救护 并做好重伤人员的紧急救治,第十三条、扑救森林火灾时、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沟通短波,超短波,移动等通讯网络,在有条件的地方,电信部门要指定业务部门,架设固定电话。提高通信质量和效果、通讯工具确实无法沟通的,前线指挥部应指定足够的联络员、负责火场与前线指挥部的火情联络工作,切实保障火场与前线指挥部,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联络畅通,第十四条、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气象部门应根据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必要时.应根据气象条件 适时向森林防火指挥部提供人工增雨方案,并按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令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第十五条,火灾扑灭后,火场指挥员要组织人员检查和清理火场、做到无火,无烟.无气,并留足人员看守后,各扑火队伍方可撤离火场.留守人员的撤离,必须视情分别报经乡.镇,县,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批准。以防死灰复燃,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