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山市扑救森林火灾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字号,黄政办。2005.72号 各区 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黄山市扑救森林火灾办法、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八月三十日第一条。为及时有效扑救森林火灾,减少森林火灾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实现,打早,打小、打了,的目的。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国有林场,应当制订切合本行政区、辖区 实际的森林火灾应急扑救预案 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第三条。各基层组织、单位发现森林火灾,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同时、应迅速就近组织人员进行扑救 在行政区域、辖区 交界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有关森林防火组织应当立即向毗邻一方通报火情,并按照联防协议共同组织扑救。第四条 乡,镇 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火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并首先组织就近行政村、组和辖区单位的人员扑救。同时 乡。镇。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带领乡。镇.扑火队伍迅速赶赴火场扑救。需要县。区,里支援扑救的,应及时报告、不得延误,第五条、凡发生威胁重要设施。居民区以及距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外围一公里 直线距离,范围以内和省际、市际。县,区,交界处的森林火灾,应迅速报告到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乡,镇、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上述情况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力量,由主要领导带队前往灾区实施扑救处置、第六条,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扑火命令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扑火任务,在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的行政区域.所有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在扑救火灾过程中、都必须无条件的服从辖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 第七条、扑火时 火场应建立前线扑火指挥部.实行统一指挥,乡.镇、组织扑救的火灾、扑火指挥员由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确定 需要市.县、区,支援扑救的火灾,由市 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确定火场指挥员、前线扑火指挥员应佩戴明显标识.便于现场指挥、各类扑火队伍到达火场前线扑火指挥部后,应向火场指挥员报告队伍来源 人数.领队 携带工具等情况。一个火场有多处火点的,应设立分火场指挥部 明确指挥员.分火场指挥员要随时向前线指挥部报告火情发展动态、扑火力量部署。扑救情况等,接受前线指挥部指挥员的统一指挥、第八条.火场前线指挥部成立后.应及时分析火场情况和火情动态,沟通通讯联络,掌握扑火队伍数量,制订扑火方案 由前线指挥员准确下达扑火指令,并检查落实情况,同时、要根据火势变化、及时调整扑火战术,随时补充扑火力量和机具、确保有效扑救火灾和保障扑救人员的安全、前线指挥部应正确处理好积极扑救与有效防御、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加强前线指挥部与同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联系,第九条.凡需要上级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从行政村,组或单位 抽调熟习火场地形.身体健壮人员、由前线指挥部指派,为增援扑火队伍带路、第十条。扑火力量的组织,调集以火灾发生地的行政村、组为主。并根据火情发展情况逐级调度 组织力量支援 必要时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求援 第十一条,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有权调集辖区范围内的扑火物资 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按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决定,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第十二条、发生森林火灾时 各地卫生部门要随时按照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命令、派出医护人员到火场实施救护,并做好重伤人员的紧急救治,第十三条。扑救森林火灾时.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沟通短波 超短波.移动等通讯网络。在有条件的地方.电信部门要指定业务部门,架设固定电话.提高通信质量和效果,通讯工具确实无法沟通的。前线指挥部应指定足够的联络员、负责火场与前线指挥部的火情联络工作。切实保障火场与前线指挥部.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联络畅通,第十四条.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气象部门应根据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 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必要时。应根据气象条件 适时向森林防火指挥部提供人工增雨方案.并按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令实施人工增雨作业,第十五条,火灾扑灭后、火场指挥员要组织人员检查和清理火场、做到无火.无烟,无气。并留足人员看守后、各扑火队伍方可撤离火场、留守人员的撤离 必须视情分别报经乡.镇、县 区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批准。以防死灰复燃。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