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保障国家建设资金有效使用,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农村公路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一般是指通乡,镇 通行政村以及自然村的公路,农村公路建设包括通乡。镇.通村公路的新建 改建及公路改造,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公路质量。是指有关农村公路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和部.省有关文件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农村公路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通乡.镇、公路是指县城通达乡 镇,以及乡 镇.与乡。镇 之间的公路,通村公路是指由乡,镇 通达行政村和自然村的公路.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以改善和发展农村交通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实行,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监理 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应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各地应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督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违反有关质量法规的行为 均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举报、有关单位对质量举报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七条 凡抚州市行政区域内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及各种交通规费全额或部分投资的通乡.通村公路建设项目和通达 通畅等公路建设项目均应适用本办法、村民自治组织采取 一事一议、政策和新农村建设政策等自行筹资 投劳修建农村公路的工程质量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