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办法,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现将.葫芦岛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办法。予以公布 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市长.孙兆林、二.六年六月十一日第一条为保证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许可要求,规范城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实施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县,含县级市 区,下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许可实施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占地广告、建筑外装修,城市雕塑工程和其他工程设施。第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要求。全面完成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和环境建设后。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整体验收 第六条 小区内住宅工程。按单体工程实行该规划项目分段验收、小区内的其他单位工程要以整体规划验收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第七条 单位工程规模二等以上。含二等.且能独立划分使用功能的区段。可实行规划分段验收。并进行分段备案.工程竣工后、实行规划整体验收。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第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要求.在组织工程验收10个工作日前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收、申请规划分段验收和整体验收的工程都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并提供该工程的规划设计批复,规划设计总平面图和环境规划图,综合管网规划图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他应提供的相关资料,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报送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及相关资料10个工作日内 城乡规划部门组织规划验收并对整体验收合格的工程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对分段验收合格的工程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分段验收合格证。第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办公场所公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示范文本及具体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人员职责等相关材料、第十一条,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或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分段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或分段验收 备案管理部门不予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应予以处罚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规定的罚则执行.第十三条,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