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现将、葫芦岛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代市长 都本伟.二 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河道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充分发挥城市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规划,整治.建设和保护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区河道管理范围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段、第三条。城区河道管理 贯彻以防御,减轻洪涝灾害为主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城区河道维持现行管辖范围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五里河,锦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化肥铁路桥至龙港区茨山北桥。连山河。连山区东城北河桥下游闸坝前至连山区锦东村。茨山河,龙港区海辰路高架桥至龙湾公园、连山区河道管理部门管辖范围,连山河.龙王庙漫水桥、太平桥.至东城北河桥下游闸坝前,龙港区河道管理部门管辖范围,五里河,龙港区茨山北桥至稻池村入海口.连山河、连山区锦东村至渤海锦州湾入海口,茨山河,东砬山至龙港区海辰路高架桥。龙湾公园出口至龙港区稻池村入海口。郊区河段由水利部门负责管理,第二章,城区河道管理第五条,有堤防的城区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间的水域.沙洲,滩地 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城区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第六条.按规划修筑的两岸大堤之间为城区河道的行洪范围,无堤河段 可按设计洪水位确定行洪范围,第七条,城区河道护堤地范围为堤防背水坡脚处外延20米 防潮堤护堤地为背水坡脚处外延20米。迎水坡脚处外延40米,第八条 城区河道护堤地外延100米为河道保护范围边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范围内从事污染水资源.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九条,城区河道和河堤护堤地,护岸工程及河道滩地的砂.石。土料,由河道管理部门统一规划。整治和管理、第十条。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套堤,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二.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三、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不含护堤护岸林,四 设置拦河渔具,第十一条。在城区河道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第十二条.城区河道内已经设置的影响行洪的障碍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 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河道管理部门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第十三条 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各类建筑物.设施 附属物及施工现场需占用水域,陆域的 按照.关于统一全省占河费等河道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0,4号.规定,须向河道管理部门缴纳占河费 第十四条.在城区河道的行洪范围及防潮堤内外开采砂、石,土料.须经河道管理部门批准 但不得影响河势变化 河道行洪和危及堤岸,水工建筑物.铁路、公路交通的安全,第十五条。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禁止在城区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 容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凡向城区河道排放污水,废液。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辽宁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河道管理部门要协同环保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一时达不到标准的、要限期治理。第三章,工程管理第十六条,修建穿堤跨河工程及防护设施、必须做出设计.按分级管理权限报水利部门审批,工程在市区河段和铁路。公路 输电线路及输油管道附近的、由水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及有关部门审批 工程竣工后。必须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并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修 确保堤防安全.第十七条。按规划修建的河道堤防,护岸工程,铁路,公路、桥涵,输电线路。输油管道等穿堤跨河建筑物,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准在工程周围和堤坡。堤炕上取土 挖洞.扒堤、建窑、放牧。开沟,打井。建房、埋坟.爆破,堆放杂物。也不准借故进行危害工程的活动 第十八条。城区河道堤坡只准种植草皮或紫穗槐等灌木 严禁种植乔木.既有的乔木林,要限期由林木所有者连根清除,并填土夯实,恢复堤防设计标准 逾期不清者.统一由河道管理部门没收,处理.第十九条、城区河道防洪工作要严格执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和分级负责.分段包干的原则。要服从统一调度。听从指挥,不准擅自堵截水流或扒口放流,沿河受堤防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承担防汛抢险和维修工程义务。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条 模范遵守本办法或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河道管理部门要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第二十一条。向城区河道和排水沟渠排放淤积物的单位 要对受害单位和个人赔偿经济损失.并向县。区。以上河道管理部门缴纳清淤费,清淤费的收费标准按排入河道内的淤积物体积计收,第二十二条,未经审批 在城区河道的行洪范围及防潮堤内外擅自开采砂。石。土料.造成河道险工或损毁工程的。由开采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关于城区河道 工程管理的单位或个人.除限期排除障碍。修复工程、赔偿损失外。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后果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对不服从防洪调度命令、玩忽职守 造成重大事故或有意制造纠纷的单位,个人.要追究责任、后果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造成城区河道水体严重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六条,对拒绝。阻碍持执法证件的城区河道管理人员执行任务或无理取闹。打骂城区河道管理人员的,由公安部门处理,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拒交罚款的、河道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七条,河道管理部门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城区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兴城市.建昌县,南票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