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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现将.葫芦岛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代市长.都本伟、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河道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充分发挥城市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规划,整治,建设和保护活动 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区河道管理范围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段、第三条。城区河道管理、贯彻以防御、减轻洪涝灾害为主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城区河道维持现行管辖范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五里河 锦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化肥铁路桥至龙港区茨山北桥.连山河、连山区东城北河桥下游闸坝前至连山区锦东村。茨山河、龙港区海辰路高架桥至龙湾公园 连山区河道管理部门管辖范围.连山河,龙王庙漫水桥、太平桥,至东城北河桥下游闸坝前。龙港区河道管理部门管辖范围,五里河.龙港区茨山北桥至稻池村入海口 连山河,连山区锦东村至渤海锦州湾入海口 茨山河、东砬山至龙港区海辰路高架桥,龙湾公园出口至龙港区稻池村入海口、郊区河段由水利部门负责管理。第二章、城区河道管理第五条。有堤防的城区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 行洪区 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城区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第六条。按规划修筑的两岸大堤之间为城区河道的行洪范围 无堤河段,可按设计洪水位确定行洪范围,第七条,城区河道护堤地范围为堤防背水坡脚处外延20米。防潮堤护堤地为背水坡脚处外延20米,迎水坡脚处外延40米。第八条、城区河道护堤地外延100米为河道保护范围边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范围内从事污染水资源,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第九条,城区河道和河堤护堤地、护岸工程及河道滩地的砂、石、土料 由河道管理部门统一规划,整治和管理、第十条.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修建套堤.围堤、阻水渠道 阻水道路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 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二,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三。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 荻柴和树木、不含护堤护岸林、四。设置拦河渔具,第十一条、在城区河道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 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 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第十二条.城区河道内已经设置的影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谁设障谁清除 的原则.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河道管理部门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十三条。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各类建筑物、设施.附属物及施工现场需占用水域、陆域的,按照,关于统一全省占河费等河道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政发 2000.4号.规定 须向河道管理部门缴纳占河费。第十四条、在城区河道的行洪范围及防潮堤内外开采砂.石 土料 须经河道管理部门批准。但不得影响河势变化,河道行洪和危及堤岸,水工建筑物。铁路.公路交通的安全、第十五条,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 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城区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凡向城区河道排放污水。废液 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辽宁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河道管理部门要协同环保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一时达不到标准的.要限期治理 第三章、工程管理第十六条 修建穿堤跨河工程及防护设施,必须做出设计.按分级管理权限报水利部门审批 工程在市区河段和铁路 公路。输电线路及输油管道附近的 由水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及有关部门审批,工程竣工后、必须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并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修。确保堤防安全,第十七条。按规划修建的河道堤防、护岸工程.铁路、公路 桥涵,输电线路,输油管道等穿堤跨河建筑物,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准在工程周围和堤坡,堤炕上取土、挖洞.扒堤、建窑,放牧、开沟.打井,建房.埋坟.爆破 堆放杂物.也不准借故进行危害工程的活动,第十八条.城区河道堤坡只准种植草皮或紫穗槐等灌木 严禁种植乔木.既有的乔木林,要限期由林木所有者连根清除 并填土夯实。恢复堤防设计标准.逾期不清者。统一由河道管理部门没收。处理、第十九条.城区河道防洪工作要严格执行高度集中 统一指挥和分级负责,分段包干的原则 要服从统一调度、听从指挥,不准擅自堵截水流或扒口放流,沿河受堤防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承担防汛抢险和维修工程义务、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条.模范遵守本办法或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河道管理部门要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第二十一条,向城区河道和排水沟渠排放淤积物的单位 要对受害单位和个人赔偿经济损失.并向县。区.以上河道管理部门缴纳清淤费、清淤费的收费标准按排入河道内的淤积物体积计收.第二十二条,未经审批、在城区河道的行洪范围及防潮堤内外擅自开采砂。石,土料 造成河道险工或损毁工程的,由开采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关于城区河道、工程管理的单位或个人、除限期排除障碍、修复工程。赔偿损失外 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后果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不服从防洪调度命令、玩忽职守 造成重大事故或有意制造纠纷的单位,个人 要追究责任。后果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造成城区河道水体严重污染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六条,对拒绝,阻碍持执法证件的城区河道管理人员执行任务或无理取闹。打骂城区河道管理人员的。由公安部门处理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拒交罚款的 河道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七条,河道管理部门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城区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兴城市、建昌县.南票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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