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现将、葫芦岛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代市长,都本伟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河道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充分发挥城市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规划、整治,建设和保护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区河道管理范围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段 第三条。城区河道管理,贯彻以防御,减轻洪涝灾害为主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城区河道维持现行管辖范围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五里河,锦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化肥铁路桥至龙港区茨山北桥、连山河,连山区东城北河桥下游闸坝前至连山区锦东村。茨山河.龙港区海辰路高架桥至龙湾公园。连山区河道管理部门管辖范围.连山河。龙王庙漫水桥。太平桥,至东城北河桥下游闸坝前,龙港区河道管理部门管辖范围,五里河 龙港区茨山北桥至稻池村入海口,连山河,连山区锦东村至渤海锦州湾入海口,茨山河、东砬山至龙港区海辰路高架桥.龙湾公园出口至龙港区稻池村入海口,郊区河段由水利部门负责管理,第二章、城区河道管理第五条.有堤防的城区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城区河道 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第六条、按规划修筑的两岸大堤之间为城区河道的行洪范围,无堤河段、可按设计洪水位确定行洪范围.第七条,城区河道护堤地范围为堤防背水坡脚处外延20米.防潮堤护堤地为背水坡脚处外延20米 迎水坡脚处外延40米 第八条,城区河道护堤地外延100米为河道保护范围边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范围内从事污染水资源.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九条.城区河道和河堤护堤地、护岸工程及河道滩地的砂.石。土料、由河道管理部门统一规划、整治和管理.第十条,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 修建套堤,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二.弃置矿渣、石渣 煤灰,泥土.垃圾等.三。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不含护堤护岸林、四.设置拦河渔具、第十一条 在城区河道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 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第十二条。城区河道内已经设置的影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 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河道管理部门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第十三条 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各类建筑物,设施,附属物及施工现场需占用水域 陆域的,按照,关于统一全省占河费等河道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0、4号 规定 须向河道管理部门缴纳占河费。第十四条、在城区河道的行洪范围及防潮堤内外开采砂.石,土料.须经河道管理部门批准、但不得影响河势变化 河道行洪和危及堤岸、水工建筑物,铁路 公路交通的安全,第十五条,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 禁止堆放 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城区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凡向城区河道排放污水 废液.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和,辽宁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河道管理部门要协同环保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一时达不到标准的,要限期治理、第三章.工程管理第十六条,修建穿堤跨河工程及防护设施。必须做出设计,按分级管理权限报水利部门审批,工程在市区河段和铁路,公路、输电线路及输油管道附近的、由水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及有关部门审批。工程竣工后 必须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并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修.确保堤防安全.第十七条.按规划修建的河道堤防,护岸工程,铁路.公路.桥涵、输电线路,输油管道等穿堤跨河建筑物,必须严加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程周围和堤坡.堤炕上取土.挖洞、扒堤。建窑 放牧,开沟,打井,建房 埋坟。爆破 堆放杂物,也不准借故进行危害工程的活动.第十八条、城区河道堤坡只准种植草皮或紫穗槐等灌木,严禁种植乔木、既有的乔木林、要限期由林木所有者连根清除 并填土夯实,恢复堤防设计标准 逾期不清者,统一由河道管理部门没收.处理、第十九条。城区河道防洪工作要严格执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和分级负责。分段包干的原则。要服从统一调度,听从指挥,不准擅自堵截水流或扒口放流、沿河受堤防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承担防汛抢险和维修工程义务,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条 模范遵守本办法或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河道管理部门要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第二十一条,向城区河道和排水沟渠排放淤积物的单位、要对受害单位和个人赔偿经济损失 并向县、区,以上河道管理部门缴纳清淤费。清淤费的收费标准按排入河道内的淤积物体积计收。第二十二条、未经审批.在城区河道的行洪范围及防潮堤内外擅自开采砂、石,土料.造成河道险工或损毁工程的、由开采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关于城区河道、工程管理的单位或个人,除限期排除障碍,修复工程 赔偿损失外 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后果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对不服从防洪调度命令,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或有意制造纠纷的单位。个人.要追究责任,后果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造成城区河道水体严重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六条,对拒绝,阻碍持执法证件的城区河道管理人员执行任务或无理取闹.打骂城区河道管理人员的,由公安部门处理,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拒交罚款的.河道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七条 河道管理部门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城区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兴城市、建昌县、南票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河道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