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现将,葫芦岛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公布 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代市长、都本伟,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河道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充分发挥城市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规划、整治,建设和保护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区河道管理范围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段,第三条 城区河道管理,贯彻以防御、减轻洪涝灾害为主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城区河道维持现行管辖范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五里河.锦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化肥铁路桥至龙港区茨山北桥,连山河、连山区东城北河桥下游闸坝前至连山区锦东村.茨山河 龙港区海辰路高架桥至龙湾公园,连山区河道管理部门管辖范围、连山河,龙王庙漫水桥,太平桥.至东城北河桥下游闸坝前 龙港区河道管理部门管辖范围。五里河.龙港区茨山北桥至稻池村入海口、连山河 连山区锦东村至渤海锦州湾入海口、茨山河.东砬山至龙港区海辰路高架桥,龙湾公园出口至龙港区稻池村入海口、郊区河段由水利部门负责管理。第二章,城区河道管理第五条。有堤防的城区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 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城区河道 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第六条.按规划修筑的两岸大堤之间为城区河道的行洪范围 无堤河段,可按设计洪水位确定行洪范围。第七条,城区河道护堤地范围为堤防背水坡脚处外延20米、防潮堤护堤地为背水坡脚处外延20米。迎水坡脚处外延40米、第八条。城区河道护堤地外延100米为河道保护范围边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范围内从事污染水资源。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第九条.城区河道和河堤护堤地,护岸工程及河道滩地的砂。石,土料、由河道管理部门统一规划 整治和管理,第十条,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修建套堤、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二,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三。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不含护堤护岸林。四。设置拦河渔具.第十一条、在城区河道堤防和护堤地 禁止建房.放牧,开渠 打井 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 开采地下资源 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第十二条 城区河道内已经设置的影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谁设障谁清除 的原则。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河道管理部门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第十三条 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各类建筑物、设施 附属物及施工现场需占用水域 陆域的,按照.关于统一全省占河费等河道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 2000,4号,规定.须向河道管理部门缴纳占河费 第十四条、在城区河道的行洪范围及防潮堤内外开采砂、石、土料.须经河道管理部门批准,但不得影响河势变化。河道行洪和危及堤岸、水工建筑物。铁路.公路交通的安全,第十五条,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城区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凡向城区河道排放污水、废液,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辽宁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 的有关规定。河道管理部门要协同环保部门进行监督 管理,一时达不到标准的.要限期治理,第三章。工程管理第十六条 修建穿堤跨河工程及防护设施,必须做出设计,按分级管理权限报水利部门审批,工程在市区河段和铁路,公路。输电线路及输油管道附近的,由水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及有关部门审批 工程竣工后,必须验收合格 方可投入使用 并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修,确保堤防安全,第十七条,按规划修建的河道堤防。护岸工程.铁路,公路、桥涵。输电线路.输油管道等穿堤跨河建筑物,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程周围和堤坡,堤炕上取土。挖洞,扒堤.建窑.放牧。开沟,打井。建房.埋坟.爆破,堆放杂物.也不准借故进行危害工程的活动、第十八条 城区河道堤坡只准种植草皮或紫穗槐等灌木、严禁种植乔木、既有的乔木林、要限期由林木所有者连根清除 并填土夯实,恢复堤防设计标准,逾期不清者,统一由河道管理部门没收、处理,第十九条、城区河道防洪工作要严格执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和分级负责、分段包干的原则.要服从统一调度,听从指挥、不准擅自堵截水流或扒口放流,沿河受堤防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承担防汛抢险和维修工程义务,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条.模范遵守本办法或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河道管理部门要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第二十一条.向城区河道和排水沟渠排放淤积物的单位 要对受害单位和个人赔偿经济损失、并向县,区.以上河道管理部门缴纳清淤费,清淤费的收费标准按排入河道内的淤积物体积计收 第二十二条。未经审批、在城区河道的行洪范围及防潮堤内外擅自开采砂.石、土料、造成河道险工或损毁工程的,由开采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关于城区河道 工程管理的单位或个人 除限期排除障碍,修复工程。赔偿损失外。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后果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对不服从防洪调度命令 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或有意制造纠纷的单位。个人。要追究责任,后果严重的 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造成城区河道水体严重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六条,对拒绝,阻碍持执法证件的城区河道管理人员执行任务或无理取闹,打骂城区河道管理人员的,由公安部门处理。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拒交罚款的、河道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七条、河道管理部门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城区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兴城市,建昌县,南票区可参照本办法 制定本地区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