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现将,葫芦岛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代市长 都本伟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河道管理 保障城市防洪安全。充分发挥城市河道的综合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规划 整治,建设和保护活动 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区河道管理范围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段 第三条、城区河道管理 贯彻以防御。减轻洪涝灾害为主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城区河道维持现行管辖范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五里河、锦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化肥铁路桥至龙港区茨山北桥、连山河,连山区东城北河桥下游闸坝前至连山区锦东村,茨山河 龙港区海辰路高架桥至龙湾公园,连山区河道管理部门管辖范围。连山河.龙王庙漫水桥,太平桥.至东城北河桥下游闸坝前 龙港区河道管理部门管辖范围,五里河 龙港区茨山北桥至稻池村入海口,连山河。连山区锦东村至渤海锦州湾入海口。茨山河 东砬山至龙港区海辰路高架桥、龙湾公园出口至龙港区稻池村入海口、郊区河段由水利部门负责管理,第二章,城区河道管理第五条.有堤防的城区河道 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城区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第六条,按规划修筑的两岸大堤之间为城区河道的行洪范围.无堤河段 可按设计洪水位确定行洪范围 第七条.城区河道护堤地范围为堤防背水坡脚处外延20米、防潮堤护堤地为背水坡脚处外延20米.迎水坡脚处外延40米 第八条.城区河道护堤地外延100米为河道保护范围边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范围内从事污染水资源。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九条,城区河道和河堤护堤地.护岸工程及河道滩地的砂,石、土料、由河道管理部门统一规划 整治和管理。第十条、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修建套堤 围堤,阻水渠道 阻水道路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二 弃置矿渣、石渣,煤灰 泥土,垃圾等,三 种植高秆农作物 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不含护堤护岸林,四、设置拦河渔具,第十一条。在城区河道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 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 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第十二条.城区河道内已经设置的影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河道管理部门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第十三条,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各类建筑物。设施.附属物及施工现场需占用水域 陆域的、按照。关于统一全省占河费等河道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0。4号、规定,须向河道管理部门缴纳占河费.第十四条,在城区河道的行洪范围及防潮堤内外开采砂,石,土料 须经河道管理部门批准 但不得影响河势变化.河道行洪和危及堤岸,水工建筑物,铁路。公路交通的安全.第十五条 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 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禁止在城区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凡向城区河道排放污水,废液。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辽宁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河道管理部门要协同环保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一时达不到标准的,要限期治理。第三章。工程管理第十六条、修建穿堤跨河工程及防护设施,必须做出设计,按分级管理权限报水利部门审批,工程在市区河段和铁路。公路。输电线路及输油管道附近的、由水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及有关部门审批.工程竣工后,必须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并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修 确保堤防安全 第十七条。按规划修建的河道堤防,护岸工程,铁路。公路,桥涵、输电线路、输油管道等穿堤跨河建筑物,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程周围和堤坡,堤炕上取土 挖洞,扒堤 建窑.放牧。开沟,打井.建房,埋坟,爆破,堆放杂物,也不准借故进行危害工程的活动、第十八条。城区河道堤坡只准种植草皮或紫穗槐等灌木 严禁种植乔木.既有的乔木林、要限期由林木所有者连根清除 并填土夯实、恢复堤防设计标准,逾期不清者,统一由河道管理部门没收,处理、第十九条,城区河道防洪工作要严格执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和分级负责、分段包干的原则.要服从统一调度。听从指挥 不准擅自堵截水流或扒口放流、沿河受堤防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承担防汛抢险和维修工程义务,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条,模范遵守本办法或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河道管理部门要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向城区河道和排水沟渠排放淤积物的单位,要对受害单位和个人赔偿经济损失。并向县 区,以上河道管理部门缴纳清淤费,清淤费的收费标准按排入河道内的淤积物体积计收、第二十二条.未经审批,在城区河道的行洪范围及防潮堤内外擅自开采砂、石、土料,造成河道险工或损毁工程的 由开采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关于城区河道,工程管理的单位或个人,除限期排除障碍,修复工程、赔偿损失外。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后果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不服从防洪调度命令、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或有意制造纠纷的单位,个人.要追究责任。后果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造成城区河道水体严重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六条。对拒绝 阻碍持执法证件的城区河道管理人员执行任务或无理取闹.打骂城区河道管理人员的。由公安部门处理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拒交罚款的 河道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七条、河道管理部门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城区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 则第二十八条。兴城市.建昌县。南票区可参照本办法 制定本地区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