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41号。现将,葫芦岛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 予以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代市长,都本伟。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河道管理 保障城市防洪安全。充分发挥城市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 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规划.整治,建设和保护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区河道管理范围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段 第三条、城区河道管理 贯彻以防御。减轻洪涝灾害为主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城区河道维持现行管辖范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五里河.锦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化肥铁路桥至龙港区茨山北桥。连山河.连山区东城北河桥下游闸坝前至连山区锦东村,茨山河.龙港区海辰路高架桥至龙湾公园,连山区河道管理部门管辖范围 连山河,龙王庙漫水桥,太平桥,至东城北河桥下游闸坝前,龙港区河道管理部门管辖范围,五里河.龙港区茨山北桥至稻池村入海口。连山河。连山区锦东村至渤海锦州湾入海口.茨山河,东砬山至龙港区海辰路高架桥 龙湾公园出口至龙港区稻池村入海口、郊区河段由水利部门负责管理,第二章。城区河道管理第五条,有堤防的城区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间的水域 沙洲。滩地 包括可耕地、行洪区 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城区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第六条.按规划修筑的两岸大堤之间为城区河道的行洪范围,无堤河段。可按设计洪水位确定行洪范围.第七条.城区河道护堤地范围为堤防背水坡脚处外延20米 防潮堤护堤地为背水坡脚处外延20米。迎水坡脚处外延40米、第八条,城区河道护堤地外延100米为河道保护范围边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范围内从事污染水资源,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九条 城区河道和河堤护堤地,护岸工程及河道滩地的砂,石。土料、由河道管理部门统一规划 整治和管理.第十条,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 修建套堤.围堤。阻水渠道 阻水道路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二,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三,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不含护堤护岸林、四,设置拦河渔具。第十一条 在城区河道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 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第十二条,城区河道内已经设置的影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河道管理部门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第十三条 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各类建筑物 设施,附属物及施工现场需占用水域,陆域的,按照。关于统一全省占河费等河道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0。4号、规定,须向河道管理部门缴纳占河费 第十四条 在城区河道的行洪范围及防潮堤内外开采砂,石,土料,须经河道管理部门批准,但不得影响河势变化,河道行洪和危及堤岸,水工建筑物、铁路,公路交通的安全。第十五条,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 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城区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 凡向城区河道排放污水。废液.都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辽宁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河道管理部门要协同环保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一时达不到标准的,要限期治理。第三章,工程管理第十六条、修建穿堤跨河工程及防护设施,必须做出设计、按分级管理权限报水利部门审批。工程在市区河段和铁路。公路,输电线路及输油管道附近的、由水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及有关部门审批,工程竣工后、必须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并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修,确保堤防安全.第十七条 按规划修建的河道堤防、护岸工程,铁路.公路。桥涵,输电线路.输油管道等穿堤跨河建筑物。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程周围和堤坡,堤炕上取土,挖洞,扒堤.建窑,放牧,开沟。打井。建房.埋坟 爆破 堆放杂物。也不准借故进行危害工程的活动,第十八条 城区河道堤坡只准种植草皮或紫穗槐等灌木,严禁种植乔木.既有的乔木林,要限期由林木所有者连根清除 并填土夯实 恢复堤防设计标准,逾期不清者。统一由河道管理部门没收、处理.第十九条 城区河道防洪工作要严格执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和分级负责.分段包干的原则。要服从统一调度,听从指挥.不准擅自堵截水流或扒口放流、沿河受堤防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承担防汛抢险和维修工程义务,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条 模范遵守本办法或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河道管理部门要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第二十一条.向城区河道和排水沟渠排放淤积物的单位.要对受害单位和个人赔偿经济损失.并向县,区,以上河道管理部门缴纳清淤费,清淤费的收费标准按排入河道内的淤积物体积计收,第二十二条、未经审批.在城区河道的行洪范围及防潮堤内外擅自开采砂,石.土料,造成河道险工或损毁工程的、由开采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关于城区河道,工程管理的单位或个人,除限期排除障碍。修复工程。赔偿损失外,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后果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对不服从防洪调度命令 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或有意制造纠纷的单位 个人。要追究责任、后果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造成城区河道水体严重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六条,对拒绝,阻碍持执法证件的城区河道管理人员执行任务或无理取闹,打骂城区河道管理人员的,由公安部门处理,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拒交罚款的,河道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七条、河道管理部门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城区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兴城市,建昌县.南票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