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41号、现将,葫芦岛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代市长,都本伟。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河道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充分发挥城市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规划 整治、建设和保护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区河道管理范围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段、第三条,城区河道管理.贯彻以防御,减轻洪涝灾害为主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城区河道维持现行管辖范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五里河,锦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化肥铁路桥至龙港区茨山北桥 连山河.连山区东城北河桥下游闸坝前至连山区锦东村 茨山河 龙港区海辰路高架桥至龙湾公园。连山区河道管理部门管辖范围、连山河,龙王庙漫水桥、太平桥.至东城北河桥下游闸坝前。龙港区河道管理部门管辖范围、五里河.龙港区茨山北桥至稻池村入海口,连山河,连山区锦东村至渤海锦州湾入海口。茨山河、东砬山至龙港区海辰路高架桥.龙湾公园出口至龙港区稻池村入海口.郊区河段由水利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城区河道管理第五条,有堤防的城区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 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城区河道 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第六条、按规划修筑的两岸大堤之间为城区河道的行洪范围,无堤河段。可按设计洪水位确定行洪范围.第七条。城区河道护堤地范围为堤防背水坡脚处外延20米,防潮堤护堤地为背水坡脚处外延20米,迎水坡脚处外延40米。第八条.城区河道护堤地外延100米为河道保护范围边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范围内从事污染水资源 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九条、城区河道和河堤护堤地,护岸工程及河道滩地的砂,石.土料.由河道管理部门统一规划、整治和管理 第十条 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 修建套堤、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 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二,弃置矿渣 石渣。煤灰 泥土。垃圾等,三,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不含护堤护岸林、四。设置拦河渔具,第十一条.在城区河道堤防和护堤地 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 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 开采地下资源 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第十二条 城区河道内已经设置的影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河道管理部门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第十三条,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各类建筑物 设施、附属物及施工现场需占用水域,陆域的,按照.关于统一全省占河费等河道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0 4号 规定。须向河道管理部门缴纳占河费 第十四条。在城区河道的行洪范围及防潮堤内外开采砂,石 土料 须经河道管理部门批准,但不得影响河势变化。河道行洪和危及堤岸、水工建筑物,铁路 公路交通的安全,第十五条.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 禁止堆放 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城区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凡向城区河道排放污水 废液。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辽宁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河道管理部门要协同环保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一时达不到标准的.要限期治理、第三章,工程管理第十六条 修建穿堤跨河工程及防护设施。必须做出设计.按分级管理权限报水利部门审批、工程在市区河段和铁路,公路.输电线路及输油管道附近的。由水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及有关部门审批.工程竣工后、必须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并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修。确保堤防安全。第十七条。按规划修建的河道堤防、护岸工程。铁路、公路.桥涵,输电线路、输油管道等穿堤跨河建筑物。必须严加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程周围和堤坡、堤炕上取土、挖洞,扒堤.建窑、放牧.开沟。打井。建房、埋坟。爆破 堆放杂物、也不准借故进行危害工程的活动、第十八条。城区河道堤坡只准种植草皮或紫穗槐等灌木、严禁种植乔木 既有的乔木林.要限期由林木所有者连根清除。并填土夯实,恢复堤防设计标准,逾期不清者.统一由河道管理部门没收、处理。第十九条,城区河道防洪工作要严格执行高度集中 统一指挥和分级负责,分段包干的原则。要服从统一调度,听从指挥,不准擅自堵截水流或扒口放流.沿河受堤防保护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无条件地承担防汛抢险和维修工程义务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条,模范遵守本办法或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河道管理部门要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第二十一条 向城区河道和排水沟渠排放淤积物的单位.要对受害单位和个人赔偿经济损失 并向县.区,以上河道管理部门缴纳清淤费.清淤费的收费标准按排入河道内的淤积物体积计收 第二十二条。未经审批.在城区河道的行洪范围及防潮堤内外擅自开采砂,石 土料 造成河道险工或损毁工程的.由开采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关于城区河道。工程管理的单位或个人 除限期排除障碍,修复工程 赔偿损失外.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后果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对不服从防洪调度命令 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或有意制造纠纷的单位。个人。要追究责任,后果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造成城区河道水体严重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六条,对拒绝。阻碍持执法证件的城区河道管理人员执行任务或无理取闹,打骂城区河道管理人员的。由公安部门处理,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拒交罚款的,河道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七条,河道管理部门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城区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兴城市.建昌县、南票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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