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现将,葫芦岛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代市长、都本伟、二 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河道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充分发挥城市河道的综合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规划,整治.建设和保护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区河道管理范围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段 第三条、城区河道管理,贯彻以防御.减轻洪涝灾害为主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城区河道维持现行管辖范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五里河,锦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化肥铁路桥至龙港区茨山北桥。连山河,连山区东城北河桥下游闸坝前至连山区锦东村、茨山河.龙港区海辰路高架桥至龙湾公园.连山区河道管理部门管辖范围。连山河.龙王庙漫水桥.太平桥 至东城北河桥下游闸坝前.龙港区河道管理部门管辖范围、五里河、龙港区茨山北桥至稻池村入海口,连山河.连山区锦东村至渤海锦州湾入海口。茨山河 东砬山至龙港区海辰路高架桥、龙湾公园出口至龙港区稻池村入海口,郊区河段由水利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城区河道管理第五条 有堤防的城区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间的水域。沙洲 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城区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第六条,按规划修筑的两岸大堤之间为城区河道的行洪范围、无堤河段.可按设计洪水位确定行洪范围、第七条。城区河道护堤地范围为堤防背水坡脚处外延20米,防潮堤护堤地为背水坡脚处外延20米,迎水坡脚处外延40米 第八条,城区河道护堤地外延100米为河道保护范围边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范围内从事污染水资源,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第九条、城区河道和河堤护堤地 护岸工程及河道滩地的砂,石 土料,由河道管理部门统一规划 整治和管理、第十条。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修建套堤 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二.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三 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 不含护堤护岸林、四 设置拦河渔具,第十一条,在城区河道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 放牧,开渠,打井 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十二条、城区河道内已经设置的影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河道管理部门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十三条。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各类建筑物.设施,附属物及施工现场需占用水域.陆域的、按照、关于统一全省占河费等河道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0、4号 规定 须向河道管理部门缴纳占河费 第十四条,在城区河道的行洪范围及防潮堤内外开采砂.石,土料、须经河道管理部门批准,但不得影响河势变化,河道行洪和危及堤岸 水工建筑物。铁路 公路交通的安全.第十五条、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 掩埋 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城区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凡向城区河道排放污水 废液 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辽宁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河道管理部门要协同环保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一时达不到标准的 要限期治理、第三章。工程管理第十六条、修建穿堤跨河工程及防护设施,必须做出设计、按分级管理权限报水利部门审批 工程在市区河段和铁路.公路,输电线路及输油管道附近的、由水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及有关部门审批 工程竣工后,必须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并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修,确保堤防安全.第十七条、按规划修建的河道堤防、护岸工程 铁路、公路、桥涵,输电线路,输油管道等穿堤跨河建筑物 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程周围和堤坡。堤炕上取土.挖洞,扒堤.建窑,放牧 开沟,打井.建房,埋坟。爆破,堆放杂物,也不准借故进行危害工程的活动,第十八条 城区河道堤坡只准种植草皮或紫穗槐等灌木,严禁种植乔木,既有的乔木林。要限期由林木所有者连根清除.并填土夯实 恢复堤防设计标准、逾期不清者。统一由河道管理部门没收、处理 第十九条、城区河道防洪工作要严格执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和分级负责,分段包干的原则。要服从统一调度.听从指挥.不准擅自堵截水流或扒口放流.沿河受堤防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承担防汛抢险和维修工程义务,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条,模范遵守本办法或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河道管理部门要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第二十一条,向城区河道和排水沟渠排放淤积物的单位.要对受害单位和个人赔偿经济损失,并向县 区,以上河道管理部门缴纳清淤费.清淤费的收费标准按排入河道内的淤积物体积计收 第二十二条,未经审批.在城区河道的行洪范围及防潮堤内外擅自开采砂、石,土料、造成河道险工或损毁工程的,由开采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关于城区河道 工程管理的单位或个人,除限期排除障碍 修复工程.赔偿损失外.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后果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不服从防洪调度命令.玩忽职守 造成重大事故或有意制造纠纷的单位、个人.要追究责任,后果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造成城区河道水体严重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六条,对拒绝,阻碍持执法证件的城区河道管理人员执行任务或无理取闹、打骂城区河道管理人员的,由公安部门处理,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拒交罚款的、河道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七条,河道管理部门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城区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 则第二十八条、兴城市。建昌县。南票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河道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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