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41号 现将,葫芦岛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都本伟,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河道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充分发挥城市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 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规划,整治,建设和保护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区河道管理范围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段,第三条。城区河道管理 贯彻以防御,减轻洪涝灾害为主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城区河道维持现行管辖范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五里河,锦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化肥铁路桥至龙港区茨山北桥,连山河,连山区东城北河桥下游闸坝前至连山区锦东村,茨山河、龙港区海辰路高架桥至龙湾公园.连山区河道管理部门管辖范围 连山河、龙王庙漫水桥、太平桥,至东城北河桥下游闸坝前 龙港区河道管理部门管辖范围。五里河。龙港区茨山北桥至稻池村入海口 连山河.连山区锦东村至渤海锦州湾入海口,茨山河,东砬山至龙港区海辰路高架桥,龙湾公园出口至龙港区稻池村入海口、郊区河段由水利部门负责管理,第二章。城区河道管理第五条,有堤防的城区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城区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第六条、按规划修筑的两岸大堤之间为城区河道的行洪范围 无堤河段、可按设计洪水位确定行洪范围 第七条 城区河道护堤地范围为堤防背水坡脚处外延20米,防潮堤护堤地为背水坡脚处外延20米、迎水坡脚处外延40米,第八条。城区河道护堤地外延100米为河道保护范围边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范围内从事污染水资源、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第九条。城区河道和河堤护堤地,护岸工程及河道滩地的砂 石 土料 由河道管理部门统一规划.整治和管理,第十条 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修建套堤、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二。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三,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不含护堤护岸林,四,设置拦河渔具,第十一条,在城区河道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 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 存放物料 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第十二条 城区河道内已经设置的影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 谁设障谁清除 的原则 限期清除 逾期不清除的,由河道管理部门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十三条。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各类建筑物,设施,附属物及施工现场需占用水域,陆域的、按照 关于统一全省占河费等河道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0.4号,规定 须向河道管理部门缴纳占河费。第十四条、在城区河道的行洪范围及防潮堤内外开采砂,石。土料,须经河道管理部门批准。但不得影响河势变化 河道行洪和危及堤岸,水工建筑物.铁路.公路交通的安全,第十五条。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城区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凡向城区河道排放污水,废液 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辽宁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 的有关规定,河道管理部门要协同环保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一时达不到标准的.要限期治理,第三章,工程管理第十六条.修建穿堤跨河工程及防护设施.必须做出设计 按分级管理权限报水利部门审批.工程在市区河段和铁路,公路、输电线路及输油管道附近的.由水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及有关部门审批、工程竣工后,必须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并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修。确保堤防安全 第十七条、按规划修建的河道堤防.护岸工程,铁路,公路.桥涵。输电线路,输油管道等穿堤跨河建筑物.必须严加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准在工程周围和堤坡,堤炕上取土、挖洞 扒堤.建窑,放牧 开沟。打井。建房,埋坟。爆破。堆放杂物、也不准借故进行危害工程的活动,第十八条.城区河道堤坡只准种植草皮或紫穗槐等灌木。严禁种植乔木、既有的乔木林。要限期由林木所有者连根清除 并填土夯实,恢复堤防设计标准,逾期不清者 统一由河道管理部门没收.处理、第十九条。城区河道防洪工作要严格执行高度集中 统一指挥和分级负责。分段包干的原则,要服从统一调度.听从指挥,不准擅自堵截水流或扒口放流。沿河受堤防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承担防汛抢险和维修工程义务,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条、模范遵守本办法或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河道管理部门要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第二十一条,向城区河道和排水沟渠排放淤积物的单位,要对受害单位和个人赔偿经济损失 并向县、区、以上河道管理部门缴纳清淤费.清淤费的收费标准按排入河道内的淤积物体积计收,第二十二条.未经审批,在城区河道的行洪范围及防潮堤内外擅自开采砂,石,土料、造成河道险工或损毁工程的 由开采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关于城区河道。工程管理的单位或个人.除限期排除障碍,修复工程.赔偿损失外,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后果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对不服从防洪调度命令、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或有意制造纠纷的单位 个人、要追究责任、后果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造成城区河道水体严重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六条 对拒绝、阻碍持执法证件的城区河道管理人员执行任务或无理取闹、打骂城区河道管理人员的、由公安部门处理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拒交罚款的、河道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七条。河道管理部门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城区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兴城市,建昌县,南票区可参照本办法 制定本地区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