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现将、葫芦岛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都本伟、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河道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充分发挥城市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规划、整治.建设和保护活动 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区河道管理范围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段。第三条 城区河道管理。贯彻以防御,减轻洪涝灾害为主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 综合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城区河道维持现行管辖范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五里河。锦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化肥铁路桥至龙港区茨山北桥.连山河 连山区东城北河桥下游闸坝前至连山区锦东村 茨山河 龙港区海辰路高架桥至龙湾公园、连山区河道管理部门管辖范围。连山河,龙王庙漫水桥,太平桥,至东城北河桥下游闸坝前、龙港区河道管理部门管辖范围.五里河 龙港区茨山北桥至稻池村入海口,连山河、连山区锦东村至渤海锦州湾入海口,茨山河,东砬山至龙港区海辰路高架桥,龙湾公园出口至龙港区稻池村入海口 郊区河段由水利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城区河道管理第五条,有堤防的城区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间的水域 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城区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第六条 按规划修筑的两岸大堤之间为城区河道的行洪范围.无堤河段,可按设计洪水位确定行洪范围。第七条,城区河道护堤地范围为堤防背水坡脚处外延20米 防潮堤护堤地为背水坡脚处外延20米。迎水坡脚处外延40米。第八条,城区河道护堤地外延100米为河道保护范围边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范围内从事污染水资源、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第九条 城区河道和河堤护堤地,护岸工程及河道滩地的砂、石,土料,由河道管理部门统一规划、整治和管理,第十条、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修建套堤,围堤 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 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二,弃置矿渣、石渣 煤灰 泥土。垃圾等 三 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 杞柳。荻柴和树木,不含护堤护岸林 四、设置拦河渔具 第十一条 在城区河道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 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第十二条,城区河道内已经设置的影响行洪的障碍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 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河道管理部门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第十三条.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各类建筑物。设施 附属物及施工现场需占用水域。陆域的。按照.关于统一全省占河费等河道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政发、2000、4号 规定 须向河道管理部门缴纳占河费 第十四条、在城区河道的行洪范围及防潮堤内外开采砂、石,土料。须经河道管理部门批准 但不得影响河势变化。河道行洪和危及堤岸,水工建筑物。铁路,公路交通的安全 第十五条、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城区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凡向城区河道排放污水。废液.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辽宁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河道管理部门要协同环保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一时达不到标准的、要限期治理、第三章.工程管理第十六条。修建穿堤跨河工程及防护设施 必须做出设计、按分级管理权限报水利部门审批、工程在市区河段和铁路,公路 输电线路及输油管道附近的。由水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及有关部门审批,工程竣工后,必须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并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修 确保堤防安全.第十七条,按规划修建的河道堤防、护岸工程,铁路、公路,桥涵.输电线路。输油管道等穿堤跨河建筑物,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程周围和堤坡。堤炕上取土、挖洞。扒堤.建窑、放牧,开沟,打井、建房,埋坟.爆破,堆放杂物,也不准借故进行危害工程的活动,第十八条,城区河道堤坡只准种植草皮或紫穗槐等灌木、严禁种植乔木。既有的乔木林.要限期由林木所有者连根清除,并填土夯实 恢复堤防设计标准 逾期不清者,统一由河道管理部门没收。处理,第十九条、城区河道防洪工作要严格执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和分级负责、分段包干的原则、要服从统一调度。听从指挥,不准擅自堵截水流或扒口放流。沿河受堤防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承担防汛抢险和维修工程义务。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条、模范遵守本办法或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河道管理部门要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第二十一条。向城区河道和排水沟渠排放淤积物的单位,要对受害单位和个人赔偿经济损失,并向县。区,以上河道管理部门缴纳清淤费,清淤费的收费标准按排入河道内的淤积物体积计收,第二十二条。未经审批 在城区河道的行洪范围及防潮堤内外擅自开采砂、石.土料,造成河道险工或损毁工程的 由开采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关于城区河道,工程管理的单位或个人、除限期排除障碍、修复工程 赔偿损失外、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后果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不服从防洪调度命令 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或有意制造纠纷的单位,个人,要追究责任。后果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造成城区河道水体严重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六条,对拒绝、阻碍持执法证件的城区河道管理人员执行任务或无理取闹.打骂城区河道管理人员的。由公安部门处理,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拒交罚款的,河道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七条,河道管理部门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城区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 则第二十八条.兴城市。建昌县,南票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河道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