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现将,葫芦岛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代市长.都本伟。二 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河道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充分发挥城市河道的综合效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规划,整治、建设和保护活动 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区河道管理范围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段、第三条 城区河道管理 贯彻以防御,减轻洪涝灾害为主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城区河道维持现行管辖范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五里河 锦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化肥铁路桥至龙港区茨山北桥 连山河,连山区东城北河桥下游闸坝前至连山区锦东村.茨山河,龙港区海辰路高架桥至龙湾公园、连山区河道管理部门管辖范围.连山河,龙王庙漫水桥,太平桥,至东城北河桥下游闸坝前 龙港区河道管理部门管辖范围、五里河。龙港区茨山北桥至稻池村入海口。连山河,连山区锦东村至渤海锦州湾入海口、茨山河 东砬山至龙港区海辰路高架桥,龙湾公园出口至龙港区稻池村入海口.郊区河段由水利部门负责管理。第二章,城区河道管理第五条、有堤防的城区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城区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第六条 按规划修筑的两岸大堤之间为城区河道的行洪范围、无堤河段、可按设计洪水位确定行洪范围 第七条.城区河道护堤地范围为堤防背水坡脚处外延20米。防潮堤护堤地为背水坡脚处外延20米.迎水坡脚处外延40米、第八条.城区河道护堤地外延100米为河道保护范围边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范围内从事污染水资源 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第九条,城区河道和河堤护堤地。护岸工程及河道滩地的砂 石、土料.由河道管理部门统一规划。整治和管理,第十条,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 修建套堤 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二。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三 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不含护堤护岸林,四、设置拦河渔具,第十一条 在城区河道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 打井。挖窖 葬坟 晒粮 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第十二条.城区河道内已经设置的影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 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 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 由河道管理部门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第十三条,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各类建筑物。设施,附属物及施工现场需占用水域。陆域的,按照、关于统一全省占河费等河道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0 4号。规定,须向河道管理部门缴纳占河费,第十四条 在城区河道的行洪范围及防潮堤内外开采砂、石。土料,须经河道管理部门批准 但不得影响河势变化。河道行洪和危及堤岸.水工建筑物,铁路。公路交通的安全、第十五条,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 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城区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凡向城区河道排放污水.废液 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辽宁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河道管理部门要协同环保部门进行监督 管理。一时达不到标准的 要限期治理,第三章、工程管理第十六条。修建穿堤跨河工程及防护设施、必须做出设计,按分级管理权限报水利部门审批、工程在市区河段和铁路.公路、输电线路及输油管道附近的,由水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及有关部门审批 工程竣工后。必须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并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修、确保堤防安全,第十七条、按规划修建的河道堤防 护岸工程.铁路。公路.桥涵,输电线路,输油管道等穿堤跨河建筑物,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程周围和堤坡。堤炕上取土.挖洞.扒堤,建窑 放牧,开沟,打井。建房,埋坟 爆破 堆放杂物。也不准借故进行危害工程的活动.第十八条。城区河道堤坡只准种植草皮或紫穗槐等灌木,严禁种植乔木,既有的乔木林 要限期由林木所有者连根清除。并填土夯实、恢复堤防设计标准,逾期不清者.统一由河道管理部门没收 处理.第十九条、城区河道防洪工作要严格执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和分级负责,分段包干的原则,要服从统一调度.听从指挥.不准擅自堵截水流或扒口放流 沿河受堤防保护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无条件地承担防汛抢险和维修工程义务.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条,模范遵守本办法或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河道管理部门要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第二十一条。向城区河道和排水沟渠排放淤积物的单位,要对受害单位和个人赔偿经济损失.并向县 区,以上河道管理部门缴纳清淤费,清淤费的收费标准按排入河道内的淤积物体积计收、第二十二条,未经审批,在城区河道的行洪范围及防潮堤内外擅自开采砂,石。土料,造成河道险工或损毁工程的,由开采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关于城区河道,工程管理的单位或个人,除限期排除障碍.修复工程,赔偿损失外,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后果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对不服从防洪调度命令、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或有意制造纠纷的单位。个人,要追究责任,后果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造成城区河道水体严重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六条、对拒绝、阻碍持执法证件的城区河道管理人员执行任务或无理取闹。打骂城区河道管理人员的.由公安部门处理,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拒交罚款的.河道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七条、河道管理部门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城区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兴城市,建昌县,南票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河道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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