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41号。现将。葫芦岛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都本伟.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河道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充分发挥城市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规划,整治、建设和保护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区河道管理范围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段,第三条、城区河道管理,贯彻以防御,减轻洪涝灾害为主的方针 坚持统一规划 综合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城区河道维持现行管辖范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五里河.锦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化肥铁路桥至龙港区茨山北桥.连山河、连山区东城北河桥下游闸坝前至连山区锦东村.茨山河.龙港区海辰路高架桥至龙湾公园、连山区河道管理部门管辖范围,连山河、龙王庙漫水桥,太平桥、至东城北河桥下游闸坝前、龙港区河道管理部门管辖范围,五里河,龙港区茨山北桥至稻池村入海口,连山河 连山区锦东村至渤海锦州湾入海口,茨山河。东砬山至龙港区海辰路高架桥。龙湾公园出口至龙港区稻池村入海口.郊区河段由水利部门负责管理,第二章 城区河道管理第五条。有堤防的城区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城区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第六条、按规划修筑的两岸大堤之间为城区河道的行洪范围 无堤河段、可按设计洪水位确定行洪范围,第七条、城区河道护堤地范围为堤防背水坡脚处外延20米 防潮堤护堤地为背水坡脚处外延20米,迎水坡脚处外延40米,第八条 城区河道护堤地外延100米为河道保护范围边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范围内从事污染水资源、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第九条、城区河道和河堤护堤地,护岸工程及河道滩地的砂 石、土料 由河道管理部门统一规划.整治和管理.第十条.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修建套堤.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二 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三.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 杞柳,荻柴和树木,不含护堤护岸林。四 设置拦河渔具、第十一条 在城区河道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 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 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第十二条,城区河道内已经设置的影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 谁设障谁清除 的原则。限期清除 逾期不清除的,由河道管理部门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第十三条,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各类建筑物,设施,附属物及施工现场需占用水域.陆域的 按照,关于统一全省占河费等河道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0,4号.规定.须向河道管理部门缴纳占河费,第十四条,在城区河道的行洪范围及防潮堤内外开采砂。石,土料 须经河道管理部门批准,但不得影响河势变化。河道行洪和危及堤岸、水工建筑物,铁路.公路交通的安全。第十五条.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 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城区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凡向城区河道排放污水、废液 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和,辽宁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 的有关规定,河道管理部门要协同环保部门进行监督 管理,一时达不到标准的、要限期治理。第三章.工程管理第十六条 修建穿堤跨河工程及防护设施、必须做出设计 按分级管理权限报水利部门审批,工程在市区河段和铁路、公路,输电线路及输油管道附近的 由水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及有关部门审批、工程竣工后、必须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并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修,确保堤防安全,第十七条.按规划修建的河道堤防,护岸工程.铁路、公路,桥涵.输电线路 输油管道等穿堤跨河建筑物.必须严加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程周围和堤坡、堤炕上取土.挖洞,扒堤 建窑 放牧。开沟。打井.建房.埋坟,爆破、堆放杂物、也不准借故进行危害工程的活动。第十八条,城区河道堤坡只准种植草皮或紫穗槐等灌木、严禁种植乔木。既有的乔木林,要限期由林木所有者连根清除,并填土夯实,恢复堤防设计标准 逾期不清者,统一由河道管理部门没收.处理,第十九条、城区河道防洪工作要严格执行高度集中 统一指挥和分级负责.分段包干的原则.要服从统一调度,听从指挥、不准擅自堵截水流或扒口放流,沿河受堤防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承担防汛抢险和维修工程义务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条,模范遵守本办法或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河道管理部门要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第二十一条,向城区河道和排水沟渠排放淤积物的单位,要对受害单位和个人赔偿经济损失,并向县,区 以上河道管理部门缴纳清淤费,清淤费的收费标准按排入河道内的淤积物体积计收,第二十二条,未经审批 在城区河道的行洪范围及防潮堤内外擅自开采砂,石,土料,造成河道险工或损毁工程的,由开采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关于城区河道.工程管理的单位或个人,除限期排除障碍。修复工程,赔偿损失外。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后果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对不服从防洪调度命令。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或有意制造纠纷的单位.个人,要追究责任、后果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造成城区河道水体严重污染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六条,对拒绝。阻碍持执法证件的城区河道管理人员执行任务或无理取闹。打骂城区河道管理人员的,由公安部门处理.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拒交罚款的 河道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七条,河道管理部门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城区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兴城市、建昌县。南票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河道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