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现将、葫芦岛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 予以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代市长,都本伟.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河道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充分发挥城市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及。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规划,整治,建设和保护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区河道管理范围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段,第三条。城区河道管理,贯彻以防御 减轻洪涝灾害为主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 综合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城区河道维持现行管辖范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五里河、锦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化肥铁路桥至龙港区茨山北桥.连山河。连山区东城北河桥下游闸坝前至连山区锦东村.茨山河,龙港区海辰路高架桥至龙湾公园 连山区河道管理部门管辖范围、连山河、龙王庙漫水桥。太平桥。至东城北河桥下游闸坝前,龙港区河道管理部门管辖范围 五里河.龙港区茨山北桥至稻池村入海口,连山河.连山区锦东村至渤海锦州湾入海口、茨山河 东砬山至龙港区海辰路高架桥 龙湾公园出口至龙港区稻池村入海口 郊区河段由水利部门负责管理,第二章.城区河道管理第五条,有堤防的城区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间的水域 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城区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第六条.按规划修筑的两岸大堤之间为城区河道的行洪范围 无堤河段 可按设计洪水位确定行洪范围,第七条.城区河道护堤地范围为堤防背水坡脚处外延20米,防潮堤护堤地为背水坡脚处外延20米、迎水坡脚处外延40米 第八条 城区河道护堤地外延100米为河道保护范围边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范围内从事污染水资源。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第九条。城区河道和河堤护堤地.护岸工程及河道滩地的砂.石.土料 由河道管理部门统一规划。整治和管理.第十条,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修建套堤.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二 弃置矿渣 石渣 煤灰,泥土、垃圾等.三,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不含护堤护岸林。四 设置拦河渔具 第十一条、在城区河道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 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第十二条。城区河道内已经设置的影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河道管理部门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十三条.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各类建筑物 设施.附属物及施工现场需占用水域 陆域的.按照,关于统一全省占河费等河道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政发、2000。4号,规定.须向河道管理部门缴纳占河费。第十四条.在城区河道的行洪范围及防潮堤内外开采砂 石,土料、须经河道管理部门批准、但不得影响河势变化、河道行洪和危及堤岸,水工建筑物.铁路,公路交通的安全.第十五条,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 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城区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 容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凡向城区河道排放污水 废液.都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辽宁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部门要协同环保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一时达不到标准的,要限期治理。第三章 工程管理第十六条、修建穿堤跨河工程及防护设施 必须做出设计。按分级管理权限报水利部门审批、工程在市区河段和铁路、公路、输电线路及输油管道附近的,由水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及有关部门审批.工程竣工后,必须验收合格 方可投入使用 并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修 确保堤防安全 第十七条.按规划修建的河道堤防,护岸工程、铁路.公路.桥涵,输电线路 输油管道等穿堤跨河建筑物、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程周围和堤坡。堤炕上取土.挖洞,扒堤、建窑、放牧、开沟 打井,建房,埋坟、爆破.堆放杂物.也不准借故进行危害工程的活动,第十八条,城区河道堤坡只准种植草皮或紫穗槐等灌木。严禁种植乔木、既有的乔木林,要限期由林木所有者连根清除,并填土夯实 恢复堤防设计标准.逾期不清者.统一由河道管理部门没收,处理,第十九条、城区河道防洪工作要严格执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和分级负责,分段包干的原则,要服从统一调度,听从指挥、不准擅自堵截水流或扒口放流。沿河受堤防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承担防汛抢险和维修工程义务。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条 模范遵守本办法或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河道管理部门要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第二十一条,向城区河道和排水沟渠排放淤积物的单位、要对受害单位和个人赔偿经济损失 并向县,区 以上河道管理部门缴纳清淤费、清淤费的收费标准按排入河道内的淤积物体积计收。第二十二条,未经审批,在城区河道的行洪范围及防潮堤内外擅自开采砂.石、土料,造成河道险工或损毁工程的、由开采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关于城区河道 工程管理的单位或个人、除限期排除障碍,修复工程,赔偿损失外,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后果严重的 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对不服从防洪调度命令、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或有意制造纠纷的单位、个人,要追究责任,后果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造成城区河道水体严重污染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六条,对拒绝 阻碍持执法证件的城区河道管理人员执行任务或无理取闹,打骂城区河道管理人员的、由公安部门处理,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拒交罚款的、河道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河道管理部门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城区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兴城市,建昌县.南票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河道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