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现将,葫芦岛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代市长,都本伟,二 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河道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充分发挥城市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及,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规划 整治.建设和保护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区河道管理范围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段。第三条、城区河道管理.贯彻以防御 减轻洪涝灾害为主的方针 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城区河道维持现行管辖范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五里河 锦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化肥铁路桥至龙港区茨山北桥、连山河.连山区东城北河桥下游闸坝前至连山区锦东村,茨山河,龙港区海辰路高架桥至龙湾公园,连山区河道管理部门管辖范围,连山河 龙王庙漫水桥。太平桥、至东城北河桥下游闸坝前、龙港区河道管理部门管辖范围,五里河,龙港区茨山北桥至稻池村入海口、连山河,连山区锦东村至渤海锦州湾入海口,茨山河.东砬山至龙港区海辰路高架桥,龙湾公园出口至龙港区稻池村入海口。郊区河段由水利部门负责管理、第二章。城区河道管理第五条 有堤防的城区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城区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第六条、按规划修筑的两岸大堤之间为城区河道的行洪范围.无堤河段.可按设计洪水位确定行洪范围 第七条.城区河道护堤地范围为堤防背水坡脚处外延20米 防潮堤护堤地为背水坡脚处外延20米 迎水坡脚处外延40米.第八条 城区河道护堤地外延100米为河道保护范围边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范围内从事污染水资源,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第九条 城区河道和河堤护堤地.护岸工程及河道滩地的砂、石。土料 由河道管理部门统一规划 整治和管理,第十条.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 修建套堤 围堤 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二,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三 种植高秆农作物 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不含护堤护岸林、四.设置拦河渔具。第十一条.在城区河道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 挖窖.葬坟、晒粮 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第十二条,城区河道内已经设置的影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河道管理部门组织强行清除 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第十三条.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各类建筑物、设施 附属物及施工现场需占用水域,陆域的,按照,关于统一全省占河费等河道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 2000.4号.规定。须向河道管理部门缴纳占河费.第十四条。在城区河道的行洪范围及防潮堤内外开采砂、石。土料.须经河道管理部门批准、但不得影响河势变化、河道行洪和危及堤岸.水工建筑物、铁路.公路交通的安全,第十五条 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 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城区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凡向城区河道排放污水、废液,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和.辽宁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河道管理部门要协同环保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一时达不到标准的.要限期治理。第三章.工程管理第十六条,修建穿堤跨河工程及防护设施,必须做出设计,按分级管理权限报水利部门审批、工程在市区河段和铁路.公路,输电线路及输油管道附近的、由水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及有关部门审批.工程竣工后、必须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并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修,确保堤防安全,第十七条 按规划修建的河道堤防.护岸工程,铁路,公路,桥涵,输电线路,输油管道等穿堤跨河建筑物。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程周围和堤坡。堤炕上取土,挖洞 扒堤.建窑.放牧.开沟 打井。建房。埋坟,爆破.堆放杂物,也不准借故进行危害工程的活动 第十八条。城区河道堤坡只准种植草皮或紫穗槐等灌木。严禁种植乔木.既有的乔木林。要限期由林木所有者连根清除.并填土夯实 恢复堤防设计标准 逾期不清者 统一由河道管理部门没收。处理,第十九条,城区河道防洪工作要严格执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和分级负责,分段包干的原则,要服从统一调度.听从指挥 不准擅自堵截水流或扒口放流。沿河受堤防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承担防汛抢险和维修工程义务,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条,模范遵守本办法或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河道管理部门要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第二十一条.向城区河道和排水沟渠排放淤积物的单位。要对受害单位和个人赔偿经济损失 并向县、区 以上河道管理部门缴纳清淤费 清淤费的收费标准按排入河道内的淤积物体积计收.第二十二条 未经审批.在城区河道的行洪范围及防潮堤内外擅自开采砂、石 土料 造成河道险工或损毁工程的 由开采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关于城区河道,工程管理的单位或个人 除限期排除障碍。修复工程 赔偿损失外,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后果严重的 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对不服从防洪调度命令,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或有意制造纠纷的单位,个人.要追究责任,后果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造成城区河道水体严重污染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六条,对拒绝,阻碍持执法证件的城区河道管理人员执行任务或无理取闹.打骂城区河道管理人员的,由公安部门处理、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拒交罚款的.河道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七条,河道管理部门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城区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兴城市,建昌县,南票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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