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41号。现将、葫芦岛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代市长 都本伟。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河道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充分发挥城市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规划,整治。建设和保护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区河道管理范围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段,第三条。城区河道管理,贯彻以防御.减轻洪涝灾害为主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城区河道维持现行管辖范围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五里河,锦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化肥铁路桥至龙港区茨山北桥,连山河、连山区东城北河桥下游闸坝前至连山区锦东村,茨山河。龙港区海辰路高架桥至龙湾公园,连山区河道管理部门管辖范围,连山河,龙王庙漫水桥、太平桥,至东城北河桥下游闸坝前,龙港区河道管理部门管辖范围 五里河.龙港区茨山北桥至稻池村入海口,连山河 连山区锦东村至渤海锦州湾入海口,茨山河,东砬山至龙港区海辰路高架桥。龙湾公园出口至龙港区稻池村入海口.郊区河段由水利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城区河道管理第五条 有堤防的城区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间的水域。沙洲.滩地 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城区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第六条、按规划修筑的两岸大堤之间为城区河道的行洪范围、无堤河段.可按设计洪水位确定行洪范围,第七条。城区河道护堤地范围为堤防背水坡脚处外延20米 防潮堤护堤地为背水坡脚处外延20米,迎水坡脚处外延40米、第八条.城区河道护堤地外延100米为河道保护范围边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范围内从事污染水资源,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第九条,城区河道和河堤护堤地,护岸工程及河道滩地的砂,石、土料 由河道管理部门统一规划、整治和管理.第十条.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修建套堤 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 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二、弃置矿渣 石渣。煤灰,泥土 垃圾等。三。种植高秆农作物 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不含护堤护岸林、四,设置拦河渔具,第十一条。在城区河道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 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第十二条,城区河道内已经设置的影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限期清除 逾期不清除的、由河道管理部门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十三条,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各类建筑物、设施 附属物及施工现场需占用水域 陆域的、按照,关于统一全省占河费等河道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 2000。4号。规定 须向河道管理部门缴纳占河费、第十四条 在城区河道的行洪范围及防潮堤内外开采砂 石,土料,须经河道管理部门批准,但不得影响河势变化、河道行洪和危及堤岸,水工建筑物、铁路 公路交通的安全,第十五条 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城区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 凡向城区河道排放污水,废液,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辽宁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河道管理部门要协同环保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一时达不到标准的。要限期治理、第三章,工程管理第十六条,修建穿堤跨河工程及防护设施 必须做出设计 按分级管理权限报水利部门审批、工程在市区河段和铁路 公路 输电线路及输油管道附近的,由水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及有关部门审批。工程竣工后,必须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并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修,确保堤防安全.第十七条 按规划修建的河道堤防.护岸工程.铁路,公路。桥涵.输电线路 输油管道等穿堤跨河建筑物,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程周围和堤坡,堤炕上取土,挖洞,扒堤,建窑 放牧 开沟.打井,建房.埋坟,爆破,堆放杂物、也不准借故进行危害工程的活动,第十八条。城区河道堤坡只准种植草皮或紫穗槐等灌木.严禁种植乔木 既有的乔木林、要限期由林木所有者连根清除,并填土夯实.恢复堤防设计标准 逾期不清者.统一由河道管理部门没收,处理,第十九条、城区河道防洪工作要严格执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和分级负责 分段包干的原则、要服从统一调度.听从指挥,不准擅自堵截水流或扒口放流、沿河受堤防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承担防汛抢险和维修工程义务、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条,模范遵守本办法或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河道管理部门要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第二十一条 向城区河道和排水沟渠排放淤积物的单位,要对受害单位和个人赔偿经济损失,并向县,区。以上河道管理部门缴纳清淤费,清淤费的收费标准按排入河道内的淤积物体积计收 第二十二条。未经审批,在城区河道的行洪范围及防潮堤内外擅自开采砂,石,土料 造成河道险工或损毁工程的,由开采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关于城区河道、工程管理的单位或个人。除限期排除障碍、修复工程,赔偿损失外 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后果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对不服从防洪调度命令,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或有意制造纠纷的单位 个人,要追究责任.后果严重的 要给予行政处分 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造成城区河道水体严重污染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六条 对拒绝.阻碍持执法证件的城区河道管理人员执行任务或无理取闹,打骂城区河道管理人员的。由公安部门处理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拒交罚款的、河道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河道管理部门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城区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兴城市。建昌县,南票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