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三十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法建筑及设施不予补偿.由规划监察部门按照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拆除经批准的临时建筑。不含居民仓房。和有关工程设施 如临时工程管线。构筑物等、建设时间不足1年的。按该类房屋重置价和工程设施成本价的50,给予补偿 建设时间超过1年不足2年的、按该类房屋重置价和工程设施成本价的25 给予补偿.建设时间超过2年 含2年、又没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和批准临时建筑。工程设施时约定不予补偿的房屋及工程设施不予补偿.被拆除的房屋,其用深基础加以利用的地下架空层部分.层高超过2、2米的,按架空层外围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按该类房屋的重置价给予补偿,第三十一条,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产籍登记卡上的标注面积和用途为准,拆迁前房屋的所有权已发生转移或者变更尚未办理登记,或者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定书.第三十二条,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房屋拆迁不得因建设项目的不同.对被拆迁人实行不同的补偿安置标准、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被拆迁地段用于同类商品房建设的.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对原地段的同类商品房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三条、货币补偿的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 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 用途,建筑面积,楼层,装修.配套设施等因素确定,第三十四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原则上房屋产权调换偿还的建筑面积一般不应少于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产权调换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由拆迁人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契税除外,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第三十五条,拆迁人对收入低于当年市,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以下的被拆迁人必须妥善安置.安置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应少于原房屋的建筑面积,第三十六条.拆迁公益事业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第三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八条.拆迁产权不明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三十九条。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 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第四十条,被拆迁的住宅房屋属于国有直管房屋或者单位自管公房的。包括非成套房,承租人享有按房改政策购房的权利。承租人按房改政策规定向房屋所有人交纳完购房款后,拆迁人按本办法规定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 第四十一条。用于拆迁安置的房屋 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符合有关技术、质量标准,拆迁安置用房的朝向,内部结构布局、设施设计不合理等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 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监督修改,拆迁人不得擅自更改修改后的设计,拆迁房屋的安置地点,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按照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建设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可以在同类地区安置 也可以在不同类地区安置,第四十二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对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在岗职工以劳动部门登记注册或者营业执照所标明的从业人数为准.以拆迁当年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劳动工资标准,由拆迁人付给停产.停业补助费 对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在停产 停业期间.拆迁人应按社会保险部门的有关规定代其向社会保险部门交纳各项保险金 凡应由社会保险部门支付的各项费用 均由保险部门支付,对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 按上款规定的标准,由拆迁人付给3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第四十三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不提供周转房过渡安置,因搬迁发生的运输费和设备安装费,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拆迁非住宅房屋.对评估范围之外经产权人同意装修的部分.拆迁人应按对原值的评估价格、按年折旧率20,进行折旧后、净值、对合同约定的受益人给予补助,第四十四条。拆迁自行改作营业用房的住宅房屋,拆迁人除按户一次性付给使用人搬迁补助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外,对房屋所有人按住宅房屋补偿安置 对在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内生产、营业或者居住的。不发给补助费 第四十五条。因房屋拆迁发生的电话、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迁装等费用,由拆迁人按照拆迁时收费标准给予补偿。第四十六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 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需要过冬的、还应当给付采暖补助费。被拆迁人同意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第四十七条.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依据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层数确定、6层 含6层 以下的为18个月,7层,含7层 以上的为24个月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期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迁人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期在1年,含1年、以内的,增加1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期在1年以上的 增加2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八条,房屋的重置价格,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格、搬迁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越冬采暖补助费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测算,并组织听证会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