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 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房屋拆迁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协议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松原市建设局负责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市规划区内、前郭镇除外.的房屋拆迁管理监督工作.松原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有关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指导。监督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二,审查拆迁单位和拆除单位的资格 培训,考核拆迁工作人员 颁发,拆迁岗位证书,三、发布市内房地产评估机构信息,四。受理拆迁申请、审验有关文件资料。审查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和.房屋拆除许可证,五,监督管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六 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下达。暂停办理通知书 七。依法裁决拆迁纠纷,八、依法查处违法、违章拆迁行为 九,受理,接待有关房屋拆迁的来信、来访。十,建立拆迁档案制度、管理拆迁档案、各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