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房屋拆迁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应当在协议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松原市建设局负责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市规划区内.前郭镇除外.的房屋拆迁管理监督工作,松原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有关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 法规的贯彻实施、指导,监督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二.审查拆迁单位和拆除单位的资格、培训.考核拆迁工作人员 颁发、拆迁岗位证书。三。发布市内房地产评估机构信息、四.受理拆迁申请.审验有关文件资料、审查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和、房屋拆除许可证,五。监督管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六,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下达、暂停办理通知书.七。依法裁决拆迁纠纷 八.依法查处违法 违章拆迁行为。九.受理。接待有关房屋拆迁的来信.来访.十.建立拆迁档案制度,管理拆迁档案,各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