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房屋拆迁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协议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松原市建设局负责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市规划区内 前郭镇除外.的房屋拆迁管理监督工作 松原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有关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 法规的贯彻实施 指导 监督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二 审查拆迁单位和拆除单位的资格、培训。考核拆迁工作人员。颁发 拆迁岗位证书,三,发布市内房地产评估机构信息、四,受理拆迁申请,审验有关文件资料,审查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房屋拆除许可证.五 监督管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六,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下达.暂停办理通知书,七.依法裁决拆迁纠纷、八 依法查处违法、违章拆迁行为。九、受理。接待有关房屋拆迁的来信.来访。十.建立拆迁档案制度。管理拆迁档案 各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