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房屋拆迁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协议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松原市建设局负责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市规划区内、前郭镇除外.的房屋拆迁管理监督工作 松原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 负责有关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指导、监督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二,审查拆迁单位和拆除单位的资格、培训、考核拆迁工作人员。颁发,拆迁岗位证书、三,发布市内房地产评估机构信息,四、受理拆迁申请,审验有关文件资料,审查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房屋拆除许可证,五、监督管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六、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下达.暂停办理通知书,七 依法裁决拆迁纠纷 八,依法查处违法.违章拆迁行为,九 受理.接待有关房屋拆迁的来信,来访,十.建立拆迁档案制度 管理拆迁档案。各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