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铁岭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铁岭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业经2003年12月8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辽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辽宁省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岭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经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或审核后报省和国家批准并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出资、融资的建设项目,第四条,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必须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具体内容、第五条,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发布招标公告,公告的发布,按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及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民用建筑招标公告应同时在、铁岭日报 和铁岭经济信息网两家媒体上发布,在两家以上媒体发布同一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必须完全一致.第六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中的建设标准 建设内容,合同价格不得突破批准的设计及概算范围.第七条,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工程转包他人,如确因不可抗力导致中标人无法履行合同的。该工程应重新进行招标投标.第八条.通过招标节省的概算投资,不得擅自挪用和挤占,第九条。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评标文件,合同副本 补充协议及其他所有招标投标过程中形成的文书,一律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第十条,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应加强对招标投标市场的管理 部部门、各行业及社会的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必须到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登记备案,第十一条,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代理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 视情节依法给予以下处罚,一、警告,二,责令限期改正,三.罚款,四 没收违法所得 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评标资格 六.暂停安排该部门.该地区响上争取工程建设项目及资金。七.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第十二条.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可单独进行处罚,也可依据职责分工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重大的处理决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不申请复议,不起诉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投诉和举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在收到投诉或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实名举报的,要对举报人实行保密措施。第十五条 对受理的投诉或举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要在3个月内查处完毕、并将查处结果反馈给投诉人或举报人,在案件的查处过程中,发现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人员构成违纪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六条、稽察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参与评标.在监督招标投标过程中不得泄漏保密事项,第十七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稽察人员要秉公办事,严格执法。对稽察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