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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征收实施步骤第十二条.被征收人须在 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进行房屋的勘测,登记。评估 如因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勘测认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知房产部门提供被征收房屋的产籍资料或组织公证等相关组织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勘测。登记、签证后.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用途,结构 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符合规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若被征收人不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抽签经公证确定评估机构,由选定或确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和装饰装修的补偿价格进行评估。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根据房屋评估报告或房屋估价鉴定报告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规定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按期搬迁,同时将房产等手续交房屋征收部门备档.第十四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拒绝领取补偿费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第十五条,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拒不搬迁的,由市 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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