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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项目地点,南桥西北局革命遗址周边,第二条 征收范围,以延市规选字第610600201200021号选址意见书确定的征收范围为准,凡在此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均属征收对象.第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延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局,第四条。建设单位.延安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第五条,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征收被征收人的房屋、应按规定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属于共有产权人的、征收补偿费由共有产权人享有,第六条.征收房屋基本情况.一。涉及被征收人203户 动迁户607户.动迁人口1834人,包括租赁户,二、征收房屋1652间.建筑面积42402.93平方米 三,征收总占地75、628亩.第七条,签约期限,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被征收人须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第八条、在征收范围内有房屋产权纠纷和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收人须在、征收公告,发布后5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有关房产证明.逾期则按正常征收程序处理。第九条 房屋用途认定以房屋产权证件载明的用途为准 第十条。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不予安置,第十一条、征收范围确定后 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 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房屋的买卖,租赁。抵押及装修,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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