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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项目地点、南桥西北局革命遗址周边 第二条、征收范围。以延市规选字第610600201200021号选址意见书确定的征收范围为准、凡在此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均属征收对象,第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延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局,第四条、建设单位.延安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第五条。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征收被征收人的房屋,应按规定给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属于共有产权人的.征收补偿费由共有产权人享有。第六条.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一 涉及被征收人203户,动迁户607户,动迁人口1834人、包括租赁户。二。征收房屋1652间.建筑面积42402,93平方米 三,征收总占地75 628亩,第七条 签约期限 在.征收公告 发布之日起45日内.被征收人须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第八条 在征收范围内有房屋产权纠纷和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收人须在,征收公告,发布后5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有关房产证明。逾期则按正常征收程序处理、第九条、房屋用途认定以房屋产权证件载明的用途为准.第十条 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不予安置,第十一条.征收范围确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 房屋的买卖,租赁、抵押及装修,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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