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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项目地点。南桥西北局革命遗址周边,第二条.征收范围、以延市规选字第610600201200021号选址意见书确定的征收范围为准,凡在此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均属征收对象、第三条。房屋征收部门 延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局,第四条 建设单位。延安旅游.集团 有限公司 第五条 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征收被征收人的房屋。应按规定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属于共有产权人的,征收补偿费由共有产权人享有。第六条 征收房屋基本情况,一.涉及被征收人203户,动迁户607户 动迁人口1834人 包括租赁户,二,征收房屋1652间。建筑面积42402,93平方米,三,征收总占地75,628亩。第七条、签约期限 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被征收人须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第八条,在征收范围内有房屋产权纠纷和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收人须在.征收公告、发布后5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有关房产证明、逾期则按正常征收程序处理。第九条.房屋用途认定以房屋产权证件载明的用途为准.第十条,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不予安置。第十一条.征收范围确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房屋的买卖.租赁,抵押及装修。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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