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项目地点 南桥西北局革命遗址周边 第二条 征收范围,以延市规选字第610600201200021号选址意见书确定的征收范围为准,凡在此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均属征收对象,第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延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局。第四条 建设单位,延安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第五条,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征收被征收人的房屋 应按规定给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属于共有产权人的 征收补偿费由共有产权人享有。第六条,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一,涉及被征收人203户、动迁户607户,动迁人口1834人 包括租赁户、二,征收房屋1652间.建筑面积42402.93平方米。三,征收总占地75.628亩 第七条,签约期限。在 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被征收人须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第八条 在征收范围内有房屋产权纠纷和设有抵押权的房屋 被征收人须在 征收公告,发布后5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有关房产证明,逾期则按正常征收程序处理、第九条,房屋用途认定以房屋产权证件载明的用途为准。第十条。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不予安置,第十一条。征收范围确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 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房屋的买卖.租赁、抵押及装修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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