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规定在车行道和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公共停车场的使用功能或将停车泊位挪作他用、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市容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恢复、逾期不改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九条、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因过错造成停放车辆遗失或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条、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应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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