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并按法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建设.并配建照明.通讯 排水,通风,消防和防盗等设施,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公共停车场应当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车专用泊位和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其他车辆和人员不得占用、第九条,新建公共建筑和住宅区应按照国家。省。市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停车场竣工后 须经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条,下列公共建筑未按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在改建,扩建时按照国家 省,市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补建.一,火车站,客运码头、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二.体育.场、馆.影 剧。院 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 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第十一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发展和社会需要。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后,可以设置临时停车场,公共建筑 公共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依照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设置临时停车场,并向公众开放,临时停车场设置方案在使用前应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开发利用防空地下室作为停车场的,必须征得人民防空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符合人防工程设施的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其战时使用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