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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停车场的经营管理第十三条,开办经营性停车场。应先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并经市物价部门办理停车服务收费审核手续,第十四条、经营性停车场应使用市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道路停车场收取停车费,应使用由市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停车场经营管理者不按规定开具收费票据的 停车者可以拒付停车费,第十五条,经营性停车场的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一,下列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1.码头。车站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立的露天停车场以及地下配套停车场、2.利用市区道路设立的人工或自动收费停车泊位,3,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和为旅游景点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停车场。4,集贸市场,专业批发市场设立的配套停车场 5,公安。交通执法部门暂存交通事故,故障和违法车辆的停车场 二,商场,宾馆.饭店,写字楼、娱乐场所,货运市场等配套停车场。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 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临时停车场以及道路停车场的收益 应直接上缴财政专户 用于公共停车场和市政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第十七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依法对停车场进行监督检查,公众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第一节,公共停车场管理.第十八条,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项目。监督电话.二.执行停车收费规定,在醒目位置明码标价.三,配置必要的照明,消防和通讯设备。四。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管理等制度,五、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确保停车设施的正常运行。六。工作人员佩带明显标志.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及其随车人员在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二。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三。装载易燃 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应停放在有关部门指定的专用停车场 不得进入其他停车场。四.法律。法规 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本市举行重大活动或节假日期间,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要求非公共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公众开放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公共停车场的使用功能或将停车泊位挪作他用 确需变更的,应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按。铜陵市城乡规划调整审批程序管理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同时按规定易地配建停车场.第二节,道路临时停车场管理,第二十二条、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以下简称道路停车场。的设置方案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市容等部门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二 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三。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第二十三条 下列区域不得设置道路停车场、一。消防通道.二。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管线的 三,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200米内的,四,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50米范围内的,五,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第二十四条,道路停车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交通部门应及时予以撤除,一 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道路停车场撤除后。道路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及时恢复道路设施原状,第二十五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 划定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和时段 同时根据停车需求状况.在停车矛盾不突出的非繁忙路段设置适当的免费临时停车泊位.在道路上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应划设明显的车位标志。第二十六条、在道路停车场停车时、应在划定的车位内按标示停放 按规定支付停车费 在限时的道路停车场停车.不得超时停车,第二十七条。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置,撤除,占用.挪用道路停车泊位。不得设置停车泊位障碍物、第二十八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年应当对道路停车场停放路段至少评估一次 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会同规划 建设,市容等部门对道路停车场予以及时调整。道路临时停车场在交通繁忙时应禁止停放机动车,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到市物价部门申领.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并在显著位置设有市物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监制的收费公示牌,将停车种类。收费时间 收费方式。收费标准、举报电话等事项予以公告。第三十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建设、市容部门协商确定道路停车场的管理者 或由市政府直接指定、也可以通过招标方式实行社会化管理,第三节。专用停车场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设专用停车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影响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二 不得占用绿地、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四.符合国家。省,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第三十二条。专用停车场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管理 一.停车场属建设单位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二,停车场属业主共有的,业主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三。停车场属业主个人所有的.业主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专用停车场的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在专用停车场停车时,应在划定的车位内按标示停放 第三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应当允许在工作时间前来办理事务的人员免费停放车辆。第三十五条,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当根据需要配建专用停车场。住宅区内规划建设的专用停车场不能满足本住宅区居民停车需要时.经住宅区业主大会决定,可在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前提下。将住宅区内道路以及其他空置场地设置为专用停车场 第三十六条、住宅区停车场禁止停放大型货车和装载易燃 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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