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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 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 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二、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三,挖掘、占用城市道路 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四。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五.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第三十三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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