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挖掘施工与沟槽回填第十六条,挖掘人负责挖掘工程开工后至沟槽回填验收前的挖掘现场安全和工地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措施。设立专职安全员。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施工期间、在施工现场管理范围内发生纠纷,导致人身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主动协调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七条,为确保道路修复质量,挖掘人应当将道路挖掘沟槽修复工程委托市政道路主管部门施工。施工费用按照2000年安徽省市政工程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核算 因特殊原因、道路挖掘沟槽需挖掘人修复的.挖掘人应当按照申报的开挖面积,缴纳道路挖掘沟槽修复质量保证金,沟槽修复质量保证金按照安徽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核算。由市政道路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待道路挖掘沟槽修复并验收合格后 市政道路主管部门负责退还管线沟槽修复质量保证金、第十八条,挖掘深度超过2,5米、含2 5米,或易塌方路段.挖掘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支护方案及应急预案、进行实时监控 发现险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向监管单位报告。发生伤亡事故的,挖掘人还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九条.挖掘人应当在开挖前探明地下管线现状。采取安全 可靠的方法进行施工.不得损坏既有设施、因施工造成经批准敷设的管线等既有设施损坏的,挖掘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及时通知产权,维护,单位修复 并赔偿产权.维护。单位的损失。挖掘施工与地下其他设施发生冲突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 报现场监管人员,同时与设施的产权.维护 单位联系 共同协商解决、第二十条,挖掘工程应当封闭施工.挖掘人在城市道路上开挖沟槽 应当使用机具切割沟槽边线,并在沟槽外按批准的位置设置连续挡板围挡及安全警示标志,挖掘人应当在作业区域边界上方设置警示闪烁灯或者悬挂40瓦以上红灯 并在夜间。雾天、骤暗天气时开启、车行道相邻灯距不得大于4米.人行道相邻灯距不得大于10米。第二十一条、挖掘工程所用的机械设备和工程材料应当 摆放在围挡之内,确因施工需要在围挡外堆放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城市道路占用许可手续,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学用品等存放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挖掘人在进行沟槽开挖作业时应当及时清运废土。采用密闭车辆运输。保持现场整洁,挖掘工程施工应当使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设备和机械 采取消声。减振、降噪措施,保证施工噪声符合环保要求 施工现场排水应当设置沉淀池、泥浆水经沉淀过滤达标后排放,泥浆应当采用专用泥浆运输机械外运.挖掘工程施工现场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不得在现场搅拌混凝土.二灰砂 石灰土和二灰结石。第二十三条,挖掘工程围挡和警示,公示标志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挡板,规格采用长2米。宽1、2米的实板,板腿内置,采用反光红色字标。字标为挖掘施工单位加施工项目、如.公司 管道敷设,二.锥桶,警用制式1米高反光警示桶.三。检查井维修标志牌 采用长60厘米。宽30厘米的牌板。脚高1 1米,反光红字。主题字标 检查井维修,落款标施工维修单位、四。施工提示牌 前方施工,注意避让.五.告示牌.长1,5米、宽1米。蓝底白字。公布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挖掘施工单位,挖掘范围和期限、责任人姓名和电话,现场监管单位和监督电话、第二十四条.特殊地段.横穿主次干道或挖掘长度大于200米的挖掘工程,挖掘人应当提前两个工作日向市住房城建委提交开工报告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在施工现场设置挖掘告示牌、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管理。在汛期施工的。挖掘人还应当提交防汛预案,挖掘长度超过200米的挖掘工程,应当采用分段施工的方法、挖掘一段、修复一段 再推进一段。每段长度不得超过100米 第二十五条。挖掘人负责除沥青层铺设 车行道.面层铺装,人行道,以外所有沟漕路基的回填,回填材料,分层压实工艺要求以及强度、密实度要求执行住房城建部,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第二十六条。挖掘人在开工前和沟槽回填前应当及时通知市住房城建委 回填结束后应当于次日向市住房城建委申报验收。市住房城建委应当及时组织挖掘人,挖掘施工单位和市政道路主管部门对挖掘面积和沟槽回填质量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