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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结合剩余使用期限予以补偿。第二十二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省、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有权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协议,第二十三条 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程度,建筑结构形式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其中住宅房屋由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按照上一年度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 结合供求关系和环境变化等因素,确定不同区位 不同结构。不同类型的住宅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委员会公布的住宅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结合被拆迁住宅房屋的成新。楼层,朝向,环境。使用率等因素、确定被拆迁住宅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偿价格。被拆迁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等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偿价格乘以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评估委员会由3名以上国家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及有关部门的业务人员组成、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由评估委员会裁定、评估委员会应当对评估机构所采用的评估依据,评估方法和计算过程等进行审核 作出裁定、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评估委员会裁定原评估结果有效的、裁定费用由有异议方承担、原评估结果无效的。裁定费用由评估机构承担、第二十五条、拆迁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第二十六条。拆迁独立的有所有权证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按45平方米予以安置,其中增加的面积。由被拆迁人按照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50。交付房款,第二十七条.被拆迁房屋的用途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设计用途确定,有异议的 按照房屋产籍档案中标明的设计用途确定。在房屋拆迁前、房屋产权已经发生转移、但未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由房屋产权产籍部门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定书 第二十八条.拆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优先就地安置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因特殊原因,无法就地安置的。如实行易地安置.应当征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同意,拆迁租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不低于原房屋价值并且使用面积不少于原房屋使用面积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接受拆迁人的安排 第二十九条。拆迁公有住房 如果房屋承租人要求购买公有住房、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可对承租人出售、承租人取得房屋产权后。拆迁人对其进行补偿安置 如果房屋承租人没有购买公有住房。拆迁人对公有住房进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支付产权调换差价.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重新建立租赁关系.房屋产权属被拆迁人所有。第三十条,拆迁产权不明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 安置方案,对被拆除房屋进行勘察记录。到公证机关办理补偿款提存公证和证据保全手续、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第三十一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重新设定抵押权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达成的协议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实行产权调换,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重新设定抵押权或者不能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并对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第三十二条 拆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采取过渡安置的 应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过渡期限依据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层数确定。6层以下不超过18个月 7层以上15层以下不超过24个月 16层以上不超过30个月 拆迁人,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协议中明确的过渡期限、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周转房。第三十三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拆迁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标准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计算.拆迁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标准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计算,搬迁补助费搬迁时一次性发放 被强制拆迁的不予支付搬迁补助费。第三十四条。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 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户600元,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户800元。第三十五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 拆迁人应当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5元、搬迁时按照协议中明确的过渡期限预发、房屋交付使用时按照实际过渡期限一次结清,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在协议中明确的过渡期限内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三十六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除按第三十三条规定支付搬迁补助费外.还应当支付设备拆装费和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重置费,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设备拆装费和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重置费,按市场价格确定,临时安置补助费由以下两项费用构成.一,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执行下列标准、房屋用途价格,元,房屋类别.营业。生产、办公,公益。仓储。其它 楼房,22 20 18 18.16.18,平房。20 19.17.17.15。17,二,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登记人数每人每月180元计算.第三十七条 因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延长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 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在按照第三十五条或第三十六条规定正常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外、每月附加100、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使用人.应当自过渡期限逾期之日起,按第三十五条或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逾期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从逾期之日起按月先行支付.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支付。第三十八条。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发生的燃气 通信.有线电视,电表、水表等设备的迁装费用,由拆迁人按照有关部门当年收费标准支付给被拆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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