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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 搬迁期限。是指被拆迁人和拆迁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或者裁决的被拆迁人完成搬迁的期限,二。拆迁范围,是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确定的房屋拆迁范围。三、拆迁期限.是指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人完成房屋拆迁工作的起止日期。四、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筑物。五,临时建筑 是指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规定有使用期限。到期必须拆除的建筑物。六 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利用自己建造或者购买的房屋与被拆迁人进行房屋产权调换 并按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七、过渡期限,是指拆迁当事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拆迁公告中确定的完成搬迁至回迁的起止日期、第四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四十八条、大洼县。盘山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第五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3月17日盘锦市人民政府发布的 盘锦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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