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集资 合作建房的建设。交易中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建设用地用途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二,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合作建房的规划设计,提高标准、扩大面积或降低标准 偷工减料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三,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以及不执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租金标准或在价外收费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四,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或组织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交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 合作建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并收回集资,合作建房的批准文件、第三十六条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房地产建设项目收费的监督检查 对不按国家及省、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收费规定的 要依法查处、第三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在招标。建设和销售的全过程中必须做到公开,公正,社会各界.群众 新闻媒体有权监督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第三十八条、对弄虚作假 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 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房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可责成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行政不作为的.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