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开发建设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管理、应当坚持标准适度 功能齐全 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化规划设计方案.不得在城市中心小规模 零星分散建设.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要由市政府组织论证审批。报省建设厅备案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提高建设水平。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按照政府组织 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第十三条.参与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等级房地产开发资质.具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自有资本金占投标项目总额35.以上.第十四条、在新征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时必须套建不少于总建筑面积3、的廉租房 无偿交于市政府.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代管 并按市政府,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分配给社会特困户、其建设资金用经济适用住房规定的3 的利润解决。第十五条 集资。合作建房的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直接组织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的开发建设。集资,合作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执行建房成本价,不得有利润.只允许集资,合作建房的单位收取不超过建设成本2,的管理费。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严格控制户型,坚持以中小套型为主.户型标准一般分为60平方米 70平方米 85平方米三种,其比例为,85平方米左右的户型应占50。以上,60平方米和70平方米左右的户型不少于20、具体户型及比例、由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时结合实际掌握并严格管理,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规划设计方案时把关。第十七条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建设总面积3,的标准配套建设物业管理用房,第十八条。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应符合本规定.所建设的住房套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集资职工人数。禁止将集资所建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给本单位以外的其他人员,对集资所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交付原集资职工后剩余的房屋.由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统一调配.供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人员选择购买、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 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