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销售管理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面向中低收入家庭销售。销售对象要公示。不得销售给高收入家庭。不得向单位成批或整幢销售 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视同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者,第二十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第二十六条.中低收入家庭,可按4,6倍的房价收入比.即购买本地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均工资之比。确定。由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合理确定中低收入家庭的标准,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公布一次 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有咸阳市市区城镇户口 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区人均平均住房面积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八条。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陕办发,1990,6号文件规定核准其购房面积、购房人必须按照核准的购房面积选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跳档选购,第二十九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持家庭户口本,身份证,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向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咸阳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二,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及 申请表、后,应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核查 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30日,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注明应购买的面积标准.作为申请人的购买凭证、三。申请人持经过签署核查意见的.咸阳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到开发建设单位选购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公示价格购买.由于套型原因,购买面积略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按标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标准面积的部分 由购房人按相同区位商品房价格补交差价,超面积部分的差价款由售房单位在办理产权证时交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 上缴市财政 作为廉租住房基金,四 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产部门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用地,其中如有超标准面积补交相应差价的,也应当注明补交差价的面积 第三十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的规定.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物分配或从事商品房开发。第三十一条、集资.合作建房的销售。实行开工前预售的方式.由集资。合作建房单位按,咸阳市集资建设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的规定.向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转售审批.第三十二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 开发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 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出租给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对象,按购房面积标准,申请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租赁价格 每年公布一次。承租人退租住房后,只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仍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第三十三条,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住满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出售时 应按。咸阳市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住户后、方可再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