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接受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随时予以记录。记录事项定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四条。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招标备案.招标人不具备招标公告前期条件的.不得进行招标活动。待具备相应条件后方可进行招标活动,第三十五条、市建设局对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和监督招标投标全过程,二,验证招标人 投标人资质。三,维护中标结果 四,调解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纠纷,五.对违反山西省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和本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的。依法予以纠正并查处 第三十六条.实行建设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管理制度.依据山西省.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我市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公示.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公示情况,第三十七条,实行入吕勘察设计企业备案登记制度.外地勘察设计队伍进入本市承揽勘察设计任务.在接受业主委托或投标中标后应在市建设局办理入吕单项工程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应提交的主要资料有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验时提供原件,二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查验时提供原件、三.业主签发的委托协议书或者中标通知书,四。工程项目的项负责人及其各专业主要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和执业资格证明复印件。五、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副本。六 业主提供的该项目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七、外省勘察设计企业需提供山西省建设厅发给的,入晋勘察设计企业承接单项工程备案登记证、复印件、查验时提供原件 八 提供设计责任保险保单、第三十八条 实行施工图审查备案登记制度.工程勘察报告.工程设计施工图应经省建设厅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审查机构在出具.审查合格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审查情况报市建设局备案,第三十九条,实施建筑节能设计认定制度与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制度 没有取得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进行建设项目工程报建.招标、施工许可。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进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第四十条,超限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要经国家建设部认定的具有专项超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第四十一条,督促开展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自律管理工作。依据省勘察设计协会在全省开展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自律,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执行国家收费标准的有关要求,市勘察设计行业自律服务机构对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价款进行统一核查 第四十二条。市建设局依法对利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负责监督查处 第四十三条,市建设局依法对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进行检查,对检查存在问题的企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查处结果上报省建设厅.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要限期清除出吕梁建筑市场、三年内不准入吕承揽任务,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施行中的问题.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