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质量与责任第十八条 编制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依据的标准文件、一。项目批准文件,二.城乡规划要求、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 国家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五。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合同 第十九条,交付建设单位的勘察 设计文件应符合的规范要求.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标准和规范,规程,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三,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签字,四、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五。加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法人印章。资质专用章和技术专用章及注册执业人员资格专用章,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要求。第二十条、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对建设工程的各个组成部分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整体设计方案和总概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初步设计审批手续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第二十一条 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 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二十三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并参加建设工程主要阶段的验收和试运行考核.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的.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同意 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变更涉及工程功能.规模、结构体系等内容的.应当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单位对修改部分负责。修改部分对未修改部分产生连带影响的 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五条 房屋建筑需要增层,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原建筑进行可靠性鉴定和抗震鉴定 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施工图设计。承担其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业务的单位,应当对其勘察。设计活动依法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用于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设计推行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办理设计责任保险,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并对所提供原始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时限性负责。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的总工程师、总建筑师对其负责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技术责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 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对其签字盖章的勘察 设计文件负责.第三十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及其审查人员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并对其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负相应的审查责任,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办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和法律追诉期限内依法承担责任,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必须经取得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后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