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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执业资质与资格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活动的单位 必须依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从业资质的规定。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第五条 非吕梁市属勘察,设计单位入吕承包勘察.设计任务 其资质级别应为相关行业乙级以上资质级别、丙 丁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准入吕承包勘察设计任务。第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第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印章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第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并申请注册。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 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第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其注册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但不得超越其所在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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