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自治州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的通知巴政办发、2008,8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单位.为了解掌握全州重要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和质量状况,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工程实施加固改造提供依据,提高城乡抗震防灾能力.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自治区城乡重要建。构 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的通知 新政办发 2008,81号。的要求 州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州开展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排查鉴定范围,一、各级各类学校.医院、包括乡镇卫生院和疾控中心,幼儿园.托儿所,儿童福利院机构.老年福利机构等公共建筑 二 保障城镇供水 供热 燃气的生命线工程,三、应急求援指挥机构办公楼,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堂。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四 城镇多层住宅、棚户区,二.排查鉴定依据,一。工程质量排查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系列验收规范和国家,自治区其他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二 建筑抗震鉴定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及当地现行地震基本烈度执行,三,危房鉴定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 执行,四.工程结构检测鉴定按照.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 和.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执行,三,排查鉴定原则 一、工程质量排查重点对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设计质量。施工资料及工程实体现状进行质量检查、二、抗震鉴定按照设计文件,鉴定文件,工程建造时当地抗震设防烈度及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三.1993年以前的工程按以下要求分类实施。1,凡使用预制楼板的砖混,包括底框结构、不包括有可靠连接的大型屋面板结构。土木结构工程及棚户区建筑,可不做排查鉴定、直接列入加固改造计划,2。高层建筑应进行质量排查,高层建筑的范围依据建筑工程分类确定.3 高层以外的其他类型建筑工程应进行抗震或危房鉴定.四.1993年、2003年、含2003年 未进行施工图审查建筑工程的排查鉴定,按以下要求分类实施。1.砖混 土木结构的工程应进行抗震鉴定.对使用预制楼板且无整体浇层的建筑直接列入加固改造计划,2。框架,框剪结构的工程.不含高层建筑。跨度为30M以上的钢结构工程应进行质量排查。3,高层建筑。跨度为30M以下的钢结构工程可不进行排查鉴定.五、2001年.含2001年 以后通过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建筑工程可不进行排查鉴定,六,已经过抗震鉴定。结构检测 危房鉴定的建筑工程.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要求的.可不进行上述抗震鉴定.四、工作要求及措施 一,排查鉴定工作分单位自查 重点排查 鉴定三个步骤进行。纳入排查鉴定范围的建。构,筑物 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本行业各单位进行自查、填写自查统计表.自查结果由行业主管部门汇总 报同级建设主管部门 根据各行业自查情况.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纳入重点排查范围的建筑进行重点排查.出具是否需要鉴定的意见,反馈产权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需要鉴定的工程。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产权单位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鉴定.鉴定反馈产权单位、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多层商品住宅小区,单位集资建房的排查鉴定工作由各县市街道办事处组织 建设、房改、部门进行指导,二、抗震鉴定可委托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各设计单位应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鉴定工作、结构鉴定应委托具有结构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危房鉴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危房鉴定机构进行,各勘察设计 结构检测单位、危房鉴定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排查鉴定工作 根据本地鉴定任务总量。抽调技术骨干成立鉴定工作小组、确保鉴定工作按时完成,鉴定报告必须由主要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三.凡排查过程中发现未进行质量监督,不符合设计图纸,未进行竣工验收 无工程技术资料或主要技术资料不全,有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的工程,必须作进一步的抗震鉴定或质量检测,提出结论意见及处理建议 负责排查鉴定具体工作的专家组.抗震鉴定单位。结构鉴定单位和危房鉴定机构 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工作,对所出具的排查鉴定报告负责、对排查鉴定工作中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四 各县市的排查鉴定结果。有产权单位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后.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上报,各县市汇总的排查鉴定结果需经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各县市排查鉴定结果.由州建设局汇总后、报自治区相关部门,州直单位的鉴定结果,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五、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对党、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专业队伍、配备必要设备 保质保量地完成此次排查鉴定工作、此次排查鉴定工作经费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各级财政解决。各县市 各部门务必于2008年10月15日前完成排查鉴定范围中第 一.二、三 条所列工程的排查鉴定工作、城镇多层住宅的排查鉴定工作应于2009年3月1日前完成.联、系、人 贺健 联系电话 2613532 13999017355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