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自治州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的通知巴政办发,2008,8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了解掌握全州重要建,构 筑物的抗震设防和质量状况、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工程实施加固改造提供依据、提高城乡抗震防灾能力,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自治区城乡重要建 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81号.的要求,州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州开展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排查鉴定范围,一,各级各类学校,医院。包括乡镇卫生院和疾控中心。幼儿园,托儿所。儿童福利院机构、老年福利机构等公共建筑。二。保障城镇供水.供热,燃气的生命线工程 三、应急求援指挥机构办公楼。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堂 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四、城镇多层住宅,棚户区.二 排查鉴定依据,一,工程质量排查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 200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系列验收规范和国家,自治区其他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二、建筑抗震鉴定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 2004。及当地现行地震基本烈度执行。三 危房鉴定按照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执行,四、工程结构检测鉴定按照。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GB,T50344 2004。和、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 2004,执行,三 排查鉴定原则.一、工程质量排查重点对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设计质量.施工资料及工程实体现状进行质量检查、二 抗震鉴定按照设计文件,鉴定文件 工程建造时当地抗震设防烈度及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三。1993年以前的工程按以下要求分类实施,1 凡使用预制楼板的砖混 包括底框结构.不包括有可靠连接的大型屋面板结构.土木结构工程及棚户区建筑。可不做排查鉴定。直接列入加固改造计划,2,高层建筑应进行质量排查。高层建筑的范围依据建筑工程分类确定.3。高层以外的其他类型建筑工程应进行抗震或危房鉴定,四。1993年.2003年、含2003年,未进行施工图审查建筑工程的排查鉴定 按以下要求分类实施,1.砖混、土木结构的工程应进行抗震鉴定,对使用预制楼板且无整体浇层的建筑直接列入加固改造计划.2。框架,框剪结构的工程,不含高层建筑、跨度为30M以上的钢结构工程应进行质量排查。3。高层建筑.跨度为30M以下的钢结构工程可不进行排查鉴定.五、2001年。含2001年.以后通过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建筑工程可不进行排查鉴定,六 已经过抗震鉴定,结构检测。危房鉴定的建筑工程.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要求的.可不进行上述抗震鉴定 四,工作要求及措施,一,排查鉴定工作分单位自查,重点排查,鉴定三个步骤进行、纳入排查鉴定范围的建,构 筑物,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本行业各单位进行自查.填写自查统计表.自查结果由行业主管部门汇总 报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各行业自查情况.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纳入重点排查范围的建筑进行重点排查,出具是否需要鉴定的意见,反馈产权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需要鉴定的工程。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产权单位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鉴定。鉴定反馈产权单位.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 多层商品住宅小区。单位集资建房的排查鉴定工作由各县市街道办事处组织、建设.房改 部门进行指导 二.抗震鉴定可委托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各设计单位应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鉴定工作.结构鉴定应委托具有结构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危房鉴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危房鉴定机构进行,各勘察设计,结构检测单位,危房鉴定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排查鉴定工作、根据本地鉴定任务总量。抽调技术骨干成立鉴定工作小组 确保鉴定工作按时完成,鉴定报告必须由主要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三 凡排查过程中发现未进行质量监督、不符合设计图纸。未进行竣工验收。无工程技术资料或主要技术资料不全,有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的工程,必须作进一步的抗震鉴定或质量检测,提出结论意见及处理建议、负责排查鉴定具体工作的专家组、抗震鉴定单位,结构鉴定单位和危房鉴定机构 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工作。对所出具的排查鉴定报告负责,对排查鉴定工作中不负责任 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四。各县市的排查鉴定结果,有产权单位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后。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上报。各县市汇总的排查鉴定结果需经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各县市排查鉴定结果,由州建设局汇总后。报自治区相关部门,州直单位的鉴定结果、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五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对党。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专业队伍.配备必要设备,保质保量地完成此次排查鉴定工作。此次排查鉴定工作经费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各级财政解决。各县市 各部门务必于2008年10月15日前完成排查鉴定范围中第,一,二,三,条所列工程的排查鉴定工作、城镇多层住宅的排查鉴定工作应于2009年3月1日前完成,联、系 人。贺健.联系电话.2613532,13999017355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