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工程、应按规划要求预留过街涵洞或涵管.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需要铺设 更换.维修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和管线建设工程、合理安排依附于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其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 由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五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督促测绘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资料收集和归档.第十六条、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 测绘.设计.并参与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 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线位置的监理记录、第十七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第十八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 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九条.地下管线工程需临时使用土地或拆迁房屋的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管线穿越道路,铁路 地下铁路,地下建筑。河道、绿地.文物保护区等。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有未查明管线的 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或损失的扩大,告知建设单位、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可能对其他管线或市政,绿化 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有损坏。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第二十一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