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 扩建道路的工程,应按规划要求预留过街涵洞或涵管、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需要铺设、更换,维修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和管线建设工程 合理安排依附于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 其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 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第十五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督促测绘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资料收集和归档,第十六条,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 测绘,设计.并参与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 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线位置的监理记录,第十七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 应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第十八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 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 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 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九条。地下管线工程需临时使用土地或拆迁房屋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管线穿越道路.铁路。地下铁路.地下建筑、河道 绿地、文物保护区等。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有未查明管线的 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或损失的扩大、告知建设单位。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可能对其他管线或市政。绿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有损坏.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第二十一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 经验收合格后 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