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工程 应按规划要求预留过街涵洞或涵管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需要铺设,更换。维修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和管线建设工程,合理安排依附于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 其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 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第十五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 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督促测绘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 并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资料收集和归档.第十六条。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 测绘.设计。并参与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 设置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线位置的监理记录 第十七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 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地下管线工程需临时使用土地或拆迁房屋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管线穿越道路.铁路。地下铁路 地下建筑 河道、绿地,文物保护区等 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有未查明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或损失的扩大。告知建设单位、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可能对其他管线或市政,绿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有损坏.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第二十一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