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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工程、应按规划要求预留过街涵洞或涵管,第十四条,新建。改建 扩建道路需要铺设。更换.维修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和管线建设工程,合理安排依附于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其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 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 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 因场地条件或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五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督促测绘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 并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资料收集和归档.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 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并参与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线位置的监理记录、第十七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 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需临时使用土地或拆迁房屋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管线穿越道路、铁路.地下铁路、地下建筑。河道,绿地、文物保护区等.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有未查明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 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或损失的扩大 告知建设单位.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可能对其他管线或市政 绿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有损坏。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 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 第二十一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工程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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