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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工程.应按规划要求预留过街涵洞或涵管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需要铺设、更换 维修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和管线建设工程 合理安排依附于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其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新建.改建 扩建道路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 由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 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 因场地条件或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 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第十五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 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督促测绘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资料收集和归档,第十六条,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地下管线工程勘察 测绘、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并参与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 并做好管线位置的监理记录、第十七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九条、地下管线工程需临时使用土地或拆迁房屋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管线穿越道路,铁路。地下铁路。地下建筑,河道,绿地.文物保护区等,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有未查明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或损失的扩大,告知建设单位.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可能对其他管线或市政。绿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 如有损坏,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第二十一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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