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七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拟建设地下管线单位组织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第八条 新建.改建 扩建道路,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统筹设计安排地下管线位置,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在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的拟建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无资料或者资料不符合现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组织探测,形成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地下管线工程需要新占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依法办理延期手续。延期只能一次 且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十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协助监督并报规划主管部门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应当形成完整的测量数据和工程测量图、第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完成施工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竣工测绘报告。竣工图等材料、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二条.地下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应当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无拆除必要的,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