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七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拟建设地下管线单位组织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 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统筹设计安排地下管线位置,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在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的拟建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无资料或者资料不符合现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组织探测,形成资料、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地下管线工程需要新占土地的 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依法办理延期手续.延期只能一次。且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十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 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协助监督并报规划主管部门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 应当形成完整的测量数据和工程测量图.第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完成施工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竣工测绘报告 竣工图等材料 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二条。地下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应当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无拆除必要的,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