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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七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拟建设地下管线单位组织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第八条 新建 改建 扩建道路、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统筹设计安排地下管线位置,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在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的拟建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无资料或者资料不符合现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组织探测、形成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地下管线工程需要新占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需要延期的 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依法办理延期手续、延期只能一次。且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十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协助监督并报规划主管部门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应当形成完整的测量数据和工程测量图,第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完成施工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竣工测绘报告.竣工图等材料、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二条,地下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 应当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无拆除必要的,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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