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七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拟建设地下管线单位组织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统筹设计安排地下管线位置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 应当提交在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的拟建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无资料或者资料不符合现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组织探测.形成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地下管线工程需要新占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依法办理延期手续、延期只能一次。且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十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协助监督并报规划主管部门验线 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应当形成完整的测量数据和工程测量图。第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完成施工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竣工测绘报告,竣工图等材料。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二条。地下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应当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无拆除必要的,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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