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七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拟建设地下管线单位组织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 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统筹设计安排地下管线位置、第九条,新建.改建 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在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的拟建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无资料或者资料不符合现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组织探测。形成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地下管线工程需要新占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依法办理延期手续,延期只能一次、且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 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协助监督并报规划主管部门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应当形成完整的测量数据和工程测量图,第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完成施工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竣工测绘报告,竣工图等材料 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二条、地下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应当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无拆除必要的 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