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七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拟建设地下管线单位组织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第八条,新建 改建。扩建道路、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统筹设计安排地下管线位置,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在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的拟建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无资料或者资料不符合现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组织探测、形成资料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地下管线工程需要新占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需要延期的 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依法办理延期手续、延期只能一次.且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十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时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 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协助监督并报规划主管部门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应当形成完整的测量数据和工程测量图、第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完成施工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竣工测绘报告,竣工图等材料、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 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地下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应当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无拆除必要的.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