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市容管理第五条。城市的建筑物和各类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主次干道两侧.商业繁华区。重要公共场所的建筑场和各类设施要定期进行整修粉饰.表面为贴面材料或玻璃罩面的 应根据污染情况及时清洗 第六条.临街建筑物的外部结构布局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须经产权单位和规划、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共同批准后方可施工.主要街路两侧楼房阳台除建设单位统一封闭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封闭或改装,第七条,主要街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以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主要街道两侧新建实体围墙,第八条 沿街单位.居民要保持临街建筑物的整洁,产权单位和承徂者应按城市容貌标准及时修复残塌.断壁。破损门窗 第九条,城市基建工程施工现场实行圈档作业,圈档围墙高度不得低于1,6米.墙体应坚固 整洁、美观 施工机具和建筑材料要堆放整齐。残土和垃圾要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10天内要拆除一切临时建筑和设施。清理现场、平整场地.城市基建工程的开工审批与竣工验收必须有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参加。第十条、对影响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交通 消防和居民生活的违章建筑要限期拆除 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语栏,橱窗。画廊.商业门脸等,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同意并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设置的,必须做到内容健康.语言文字规范、造型美观.整洁无损,第十二条,未经产权单位同意和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书写,刻画,贴挂各类广告 标语等,节日或重大活动、悬挂张贴的标语应规范,美观 超过期限应及时撤掉,刷洗。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主次干道及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生产作业。摆摊设点,因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生产作业.摆摊设点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核发临时占道许可证 交纳占道费后、方可施工 经营。经营者应按规定使用统一式样的经营设施、并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地点、第十四条,严禁在树木.各种立杆和临街楼房阳台悬挂、晾晒被褥、衣物及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的集贸市场.要按批准的范围设立明显界限和隔离设施、保持场内及周围环境整洁 第十六条,经批准设置的机动车 非机动车停、存、车场。要设立明显界限标志。场内车辆要摆放整齐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设置雕塑品或纪念性建筑物 在施工前应征得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同意 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第十八条、疲乏路两侧的草坪。花坛。植物小品及其它绿化设施应保持美观完好 缺株枯死或设施破损的。产权单位或责任单位应及时补植。修整,栽培 整修或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作业者应及时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