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城镇园林绿化是,城市第一形象,第一环境。第一基础设施、第一景观要素,为建设最富裕.最文明.最和谐的生态型花园式新林区.改善城镇居民宜居环境。加强城镇园林绿化管理、促进旅游事业快速发展。提升林区整体形象.根据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修正.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城镇规划区的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施工,验收 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城市风景林地,第四条,城镇园林绿化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群众和专业队伍相结合的管理办法.行署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镇园林绿化的规划审定、建设管理、指导。监督、检查、验收各县,区、局和各单位的园林绿化工作。各县,区。局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城镇园林绿化规划的实施和日常管理 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单位 街道和有关乡。镇、的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乡 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督促辖区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建设,管护和责任落实工作,各单位负责其用地范围和责任地段的绿化管护工作 并接受当地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市政 环卫。环保 房产,公安,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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