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招.标第十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国有资金或占主导地位的建筑工程项目.国家及省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应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特殊建设项目可进行邀请招标。第十一条.根据设计方案及设计深度、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类型分为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和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两种类型.第十二条。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一,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二 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和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三。有审查招投标资质的能力、四.有组织开标,评标 定标的能力、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备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 取得批准,二、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三.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四、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十四条、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第十五条 招标人填写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至停止发出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 一.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持,招标备案登记表,及有关材料到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二、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在发布公告或发布邀请前5个工作日内持 招标备案登记表,及有关材料到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招标人和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报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