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河道保护与清障第十五条,河道管理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一,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 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 两岸堤防及护堤地,两岸堤防治导线按照市政府批复的、定西市安定区东西河干流防洪治理规划,划定,管理范围外边界从治导线 即堤顶线,计起向外延伸15米、含堤顶宽度6米,二 无堤防的河道,为历史最高洪水位之间的区域,无堤防但已有规划设计未治理的,按规划设计确定。第十六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弃置工业废渣.建筑垃圾、泥土,生活垃圾等废弃物、二。擅自从事爆破、采沙,石 开渠、打井。挖窖.取土等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堤安全的行为,三,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排污口,四,种植农作物,五。搭建临时建筑,堆放物料,设置阻水建筑物,六、未经批准或不按防洪规范要求擅自对河道进行整治.改道.利用,七 在已有的沿河建筑物上及利用河道空间乱搭乱建 八.堆放。倾倒。掩埋 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及工业污水。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九,沿河旱厕。洗车点及各种建筑物的生活污水直排河道、十、在上游河道两侧山体开山取土、破坏水土保持。砂土进入河道.影响防洪安全,十一、擅自填塞河道及河岸通道、十二、在沿河护栏,杆线及建,构,筑物上悬挂有碍景观的物品。十三、在河道内开展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十四 其它损害,侵占河道及污染河道水体的行为 第十七条.禁止损毁城区河道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与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第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前、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排污管口必须接入污水管网,第十九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 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在河道内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修建工程设施 二、企业或单位对河道进行整治的,第二十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 谁清除.的原则。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定西市安定区东西河干流防洪治理规划 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后 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 依法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