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河道保护与清障第十五条、河道管理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一。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两岸堤防治导线按照市政府批复的。定西市安定区东西河干流防洪治理规划.划定.管理范围外边界从治导线,即堤顶线。计起向外延伸15米。含堤顶宽度6米。二、无堤防的河道.为历史最高洪水位之间的区域、无堤防但已有规划设计未治理的.按规划设计确定、第十六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弃置工业废渣,建筑垃圾,泥土,生活垃圾等废弃物.二、擅自从事爆破。采沙.石,开渠,打井、挖窖.取土等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堤安全的行为、三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排污口,四、种植农作物、五。搭建临时建筑。堆放物料.设置阻水建筑物.六,未经批准或不按防洪规范要求擅自对河道进行整治。改道,利用,七 在已有的沿河建筑物上及利用河道空间乱搭乱建。八,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及工业污水.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九。沿河旱厕、洗车点及各种建筑物的生活污水直排河道.十、在上游河道两侧山体开山取土,破坏水土保持.砂土进入河道、影响防洪安全,十一.擅自填塞河道及河岸通道,十二.在沿河护栏 杆线及建,构 筑物上悬挂有碍景观的物品.十三 在河道内开展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十四.其它损害,侵占河道及污染河道水体的行为.第十七条 禁止损毁城区河道堤防 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与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第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前,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排污管口必须接入污水管网 第十九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必须报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 在河道内存放物料 开采地下资源、修建工程设施 二,企业或单位对河道进行整治的.第二十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 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定西市安定区东西河干流防洪治理规划.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后,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依法强行清除 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