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河道保护与清障第十五条,河道管理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一。有堤防的河道 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 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两岸堤防治导线按照市政府批复的,定西市安定区东西河干流防洪治理规划 划定,管理范围外边界从治导线。即堤顶线.计起向外延伸15米 含堤顶宽度6米.二,无堤防的河道,为历史最高洪水位之间的区域.无堤防但已有规划设计未治理的,按规划设计确定,第十六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 弃置工业废渣、建筑垃圾,泥土.生活垃圾等废弃物、二、擅自从事爆破 采沙、石,开渠,打井、挖窖,取土等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堤安全的行为,三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排污口.四 种植农作物.五 搭建临时建筑、堆放物料、设置阻水建筑物、六,未经批准或不按防洪规范要求擅自对河道进行整治、改道.利用。七,在已有的沿河建筑物上及利用河道空间乱搭乱建 八,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及工业污水,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九.沿河旱厕、洗车点及各种建筑物的生活污水直排河道,十 在上游河道两侧山体开山取土 破坏水土保持。砂土进入河道、影响防洪安全、十一。擅自填塞河道及河岸通道,十二,在沿河护栏。杆线及建,构,筑物上悬挂有碍景观的物品.十三、在河道内开展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十四,其它损害、侵占河道及污染河道水体的行为。第十七条,禁止损毁城区河道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与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第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前、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排污管口必须接入污水管网,第十九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在河道内存放物料 开采地下资源,修建工程设施 二 企业或单位对河道进行整治的 第二十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 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定西市安定区东西河干流防洪治理规划。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后 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 依法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