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河道保护与清障第十五条。河道管理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一。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两岸堤防治导线按照市政府批复的,定西市安定区东西河干流防洪治理规划.划定,管理范围外边界从治导线。即堤顶线.计起向外延伸15米,含堤顶宽度6米,二,无堤防的河道,为历史最高洪水位之间的区域 无堤防但已有规划设计未治理的 按规划设计确定.第十六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弃置工业废渣。建筑垃圾.泥土。生活垃圾等废弃物,二 擅自从事爆破、采沙 石.开渠,打井,挖窖、取土等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堤安全的行为,三,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排污口,四。种植农作物 五,搭建临时建筑.堆放物料、设置阻水建筑物、六.未经批准或不按防洪规范要求擅自对河道进行整治,改道、利用。七.在已有的沿河建筑物上及利用河道空间乱搭乱建。八,堆放 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及工业污水。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九,沿河旱厕。洗车点及各种建筑物的生活污水直排河道,十 在上游河道两侧山体开山取土.破坏水土保持 砂土进入河道,影响防洪安全 十一 擅自填塞河道及河岸通道、十二 在沿河护栏,杆线及建,构 筑物上悬挂有碍景观的物品,十三、在河道内开展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十四。其它损害.侵占河道及污染河道水体的行为。第十七条、禁止损毁城区河道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与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第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的 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前、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市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排污管口必须接入污水管网,第十九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 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在河道内存放物料 开采地下资源、修建工程设施.二、企业或单位对河道进行整治的、第二十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 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定西市安定区东西河干流防洪治理规划,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后,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 依法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