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河道保护与清障第十五条.河道管理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一,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两岸堤防治导线按照市政府批复的,定西市安定区东西河干流防洪治理规划 划定,管理范围外边界从治导线.即堤顶线,计起向外延伸15米,含堤顶宽度6米,二.无堤防的河道 为历史最高洪水位之间的区域 无堤防但已有规划设计未治理的.按规划设计确定.第十六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弃置工业废渣.建筑垃圾,泥土 生活垃圾等废弃物、二,擅自从事爆破 采沙,石。开渠.打井 挖窖 取土等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堤安全的行为。三.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排污口。四,种植农作物。五.搭建临时建筑.堆放物料 设置阻水建筑物,六.未经批准或不按防洪规范要求擅自对河道进行整治,改道.利用.七 在已有的沿河建筑物上及利用河道空间乱搭乱建、八 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及工业污水、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九 沿河旱厕,洗车点及各种建筑物的生活污水直排河道.十、在上游河道两侧山体开山取土。破坏水土保持,砂土进入河道、影响防洪安全.十一,擅自填塞河道及河岸通道、十二,在沿河护栏、杆线及建。构 筑物上悬挂有碍景观的物品.十三,在河道内开展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十四 其它损害,侵占河道及污染河道水体的行为、第十七条。禁止损毁城区河道堤防 护岸 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与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第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前、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排污管口必须接入污水管网。第十九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在河道内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修建工程设施。二、企业或单位对河道进行整治的。第二十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定西市安定区东西河干流防洪治理规划、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后,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依法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