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河道规划与治理第六条,城区河道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七条.城区河道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防洪规划为依据、以行洪输水为主。统筹水经济,水生态.水景观。水文化等涉水功能综合利用,第八条。河道范围内建 构。筑物必须统一纳入河道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河道岸线的利用,必须服从河道防洪安全的需要、第九条.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服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查城区河道沿河建设规划时、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十条.城区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防洪标准,第十一条。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含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及建筑 构筑物,道路,管道、缆线。取水 排水设施等,应当在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向住建部门申办规划许可手续,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将防汛预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管理.项目竣工后,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物 构筑物 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占用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补偿。由于施工原因造成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或者导致河道淤积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修复和疏浚的责任 第十四条.河道堤防范围内制作法律,法规许可的广告、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审批前应当征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