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业务管理第九条。市招标办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 统一负责全市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十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备案制管理.一 代理资格和代理合同 委托书,须在开展招标代理活动前到市招标办备案。合同应当载明招标人.工程项目名称.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事项、时间.酬金、履约期限.付款方式 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并有招标人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法人的签名盖章 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评标办法.须在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审核.第十一条。工程标底预算编制应具有相应资质、标底预算编制完成后需经另一家有资质单位审核。并加盖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资格印章.招标完成后到市造价管理站备案,第十二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其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代理业务。若中标合同价超过代理限额、即认定为越级承揽招标代理业务.第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二.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三,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四,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五 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六。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 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八。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九。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十、擅自修改已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同一工程如有特殊情况需重新招标,原代理公司不得再次收取任何费用。因代理公司违法 违规原因导致招标失败且不能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人可委托其他代理公司代理招标,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应承担以下工作,一。协助招标人报建、二、拟定招标方案 三,协助招标人审查投标人资格 四、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五。提供工程量清单和组织编制标底.六.组织投标人踏勘招标项目现场和答疑,七,主持开标会,八。草拟工程施工合同,协助招标人签订工程发包合同.九,其他与工程招标有关的代理咨询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持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市招标办对招标代理机构建立信用档案 并向社会公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信息应当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业绩。合同违约等情况,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对其代理行为承担责任,每项招标代理业务完成后,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将招标代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原始记录文件资料等整理存档并报送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跨地区承接单项业务的 应当组建项目组.项目组组成人员应当是本单位的专职人员,人员数量视所代理的工程任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最少不得少于3人,且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项目组负责人必须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