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区外招标代理机构在平开展代理业务 实行准入备案制,第二十五条,市招标办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 方可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第二十六条。市招标办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报表核查制度。代理机构每季度应将招标代理合同。结算发票。工作人员变动等情况报市招标办备案.第二十七条、代理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分支机构在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必须使用原机构的单位公章和法人印章,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技术经济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专职技术人员必须为原机构的专职人员。代理机构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向市招标办备案、第二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须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用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由委托人支付、严禁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代理费用,第二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记不良记录1次。有1次不良记录者停止3个月招标代理活动,一。有违法,违规.违反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二 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招标代理业务,三.未经招标办备案审核.擅自发布招标公告及向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的。四,标底编制误差较大或向投标人泄露标底的、五、参与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活动或不能及时发现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六 工作过程中存在失误。差错 或者出具的文件内容不全,质量低劣等表现.七、拒绝接受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或者不配合各级招标办的调查,工作检查等行为。第三十条。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报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取消招标代理业务资格。并在甘肃省建设工程信息网站上公布.一.在6个月内有2次及以上代理机构恶意竞争或低价收取费用的,二.在6个月内不良行为记录累计2次及以上的,三,在6个月内有2次及以上违法。违规行为被通报批评的,第三十一条,招标代理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因自己过失给招标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业务期间发生变更,变动、歇业和解散等情况 终止其代理业务,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按照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该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无效、并处3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不得在平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代理业务,一,未取得招标代理资质而以招标代理机构名义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二,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三.招标代理机构转让代理资质或涂改资格证书的 第三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