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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不良行为公示第十二条 所有经记录的招标投标不良行为均应公示,公示由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公示媒体为归口行业建设工程信息网.必要时在其它媒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第十三条.被记录及公示的企业或个人不良行为信息、应作为公民、法人参与平凉市范围内招标投标活动信用考察及评比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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