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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不良行为公示第十二条。所有经记录的招标投标不良行为均应公示、公示由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公示媒体为归口行业建设工程信息网,必要时在其它媒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第十三条,被记录及公示的企业或个人不良行为信息,应作为公民,法人参与平凉市范围内招标投标活动信用考察及评比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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