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不良行为的认定。处理和记录第六条认定主体、项目招投标不良行为的认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具体实施。第七条处置程序.不良行为的处置 应按照调查 认定,处理 告知.记录、公示的程序进行 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均可向有关部门反映招投标活动中的不良行为,第八条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由相关部门认定。处理后.形成书面材料送市归口招投标管理机构记录备案 各行业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建立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档案 下列文书认定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不良行为、由有关部门送归口招投标管理机构直接记录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三,有关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四、有关部门签发的不良行为通报、五,有关部门认定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第九条县,区,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项目招投标活动的不良行为、由县。区、有关监督部门确认后,送县.区。职能部门备案 并由县、区、各职能部门统一提交市归口招投标管理机构记录,第十条不良行为处理 市监察局 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招投标不良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一条对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的不良行为.除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查处外。视情况给予如下处理,一.情节轻微、经过补救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如一年内出现2次。或累计满3次,已处理的不再累计 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整改而未整改的。自处理之日起计入不良记录档案。期限1年,二,情节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的,自处理之日起计入不良记录档案、期限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