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不良行为的认定、处理和记录第六条认定主体 项目招投标不良行为的认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具体实施,第七条处置程序,不良行为的处置、应按照调查 认定、处理。告知,记录.公示的程序进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均可向有关部门反映招投标活动中的不良行为,第八条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由相关部门认定、处理后、形成书面材料送市归口招投标管理机构记录备案 各行业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建立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档案。下列文书认定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不良行为.由有关部门送归口招投标管理机构直接记录,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三。有关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四。有关部门签发的不良行为通报,五 有关部门认定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第九条县,区。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项目招投标活动的不良行为、由县.区.有关监督部门确认后,送县.区、职能部门备案.并由县 区.各职能部门统一提交市归口招投标管理机构记录、第十条不良行为处理 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住建局 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招投标不良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一条对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的不良行为.除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查处外,视情况给予如下处理.一 情节轻微 经过补救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如一年内出现2次.或累计满3次.已处理的不再累计 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整改而未整改的,自处理之日起计入不良记录档案.期限1年,二.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自处理之日起计入不良记录档案。期限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