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不良行为的认定.处理和记录第六条认定主体、项目招投标不良行为的认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具体实施,第七条处置程序,不良行为的处置、应按照调查,认定.处理.告知,记录,公示的程序进行 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均可向有关部门反映招投标活动中的不良行为、第八条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由相关部门认定.处理后、形成书面材料送市归口招投标管理机构记录备案。各行业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建立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档案,下列文书认定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不良行为.由有关部门送归口招投标管理机构直接记录.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三 有关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四.有关部门签发的不良行为通报 五,有关部门认定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第九条县 区。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项目招投标活动的不良行为 由县.区.有关监督部门确认后 送县、区,职能部门备案。并由县,区,各职能部门统一提交市归口招投标管理机构记录 第十条不良行为处理、市监察局。市发改委 市规划局。市住建局 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招投标不良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一条对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人的不良行为,除依照法律 法规及有关规定查处外 视情况给予如下处理.一、情节轻微,经过补救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如一年内出现2次。或累计满3次,已处理的不再累计,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整改而未整改的。自处理之日起计入不良记录档案。期限1年 二 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自处理之日起计入不良记录档案、期限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