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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不良行为的认定,处理和记录第六条认定主体.项目招投标不良行为的认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具体实施,第七条处置程序.不良行为的处置 应按照调查、认定、处理.告知、记录,公示的程序进行 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均可向有关部门反映招投标活动中的不良行为、第八条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由相关部门认定。处理后,形成书面材料送市归口招投标管理机构记录备案 各行业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建立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档案。下列文书认定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不良行为 由有关部门送归口招投标管理机构直接记录,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三,有关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四.有关部门签发的不良行为通报.五 有关部门认定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第九条县。区 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项目招投标活动的不良行为 由县、区 有关监督部门确认后 送县、区,职能部门备案,并由县。区 各职能部门统一提交市归口招投标管理机构记录 第十条不良行为处理.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招投标不良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一条对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的不良行为,除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查处外、视情况给予如下处理,一,情节轻微 经过补救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如一年内出现2次,或累计满3次,已处理的不再累计 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整改而未整改的 自处理之日起计入不良记录档案,期限1年,二,情节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的,自处理之日起计入不良记录档案,期限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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