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兰州市环境卫生精细化管理规范 第1部分 清扫保洁 DB62/T 4000.1-2019
  • 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 第2部分 工业用水定额 DB62/T 2987.2-2019
  • 甘肃省机制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DB62/T 2917-2018
  • 甘肃省铁路工程绿色施工验收及评价标准(试行)[附条文说明] DB62/T 3160-2019
  • 兰州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 甘肃省自密实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DB62/T 3156-2018
  • 甘肃省政务服务中心志愿者服务管理规范 DB62/T 4259-2020
  • 甘肃省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灌注桩基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DB62/T 25-3084-2014
  • 甘肃省岩棉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DB62/T 3074-2019
  • 甘肃省内衬聚乙烯水箱(池)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DB62/T 3147-2018
.第三章,不良行为的认定 处理和记录第六条认定主体,项目招投标不良行为的认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具体实施,第七条处置程序。不良行为的处置、应按照调查 认定 处理 告知,记录,公示的程序进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均可向有关部门反映招投标活动中的不良行为,第八条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由相关部门认定,处理后,形成书面材料送市归口招投标管理机构记录备案,各行业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建立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档案.下列文书认定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不良行为,由有关部门送归口招投标管理机构直接记录.一 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有关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四,有关部门签发的不良行为通报。五。有关部门认定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第九条县,区。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项目招投标活动的不良行为.由县 区。有关监督部门确认后、送县、区,职能部门备案。并由县、区,各职能部门统一提交市归口招投标管理机构记录 第十条不良行为处理.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 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招投标不良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一条对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的不良行为、除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查处外、视情况给予如下处理,一,情节轻微、经过补救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如一年内出现2次.或累计满3次.已处理的不再累计.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整改而未整改的。自处理之日起计入不良记录档案 期限1年,二 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自处理之日起计入不良记录档案。期限2年.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