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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不良行为的认定 处理和记录第六条认定主体.项目招投标不良行为的认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具体实施.第七条处置程序 不良行为的处置,应按照调查。认定.处理,告知,记录,公示的程序进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均可向有关部门反映招投标活动中的不良行为、第八条不良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由相关部门认定、处理后 形成书面材料送市归口招投标管理机构记录备案,各行业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建立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档案、下列文书认定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不良行为,由有关部门送归口招投标管理机构直接记录。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三.有关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四,有关部门签发的不良行为通报 五,有关部门认定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第九条县,区,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项目招投标活动的不良行为,由县,区 有关监督部门确认后,送县、区,职能部门备案、并由县.区、各职能部门统一提交市归口招投标管理机构记录、第十条不良行为处理。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招投标不良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一条对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的不良行为。除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查处外、视情况给予如下处理,一 情节轻微,经过补救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如一年内出现2次.或累计满3次。已处理的不再累计,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整改而未整改的.自处理之日起计入不良记录档案.期限1年,二.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自处理之日起计入不良记录档案、期限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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