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不良行为的认定.处理和记录第六条认定主体。项目招投标不良行为的认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具体实施、第七条处置程序,不良行为的处置.应按照调查.认定,处理.告知,记录、公示的程序进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均可向有关部门反映招投标活动中的不良行为。第八条不良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由相关部门认定。处理后。形成书面材料送市归口招投标管理机构记录备案,各行业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建立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档案、下列文书认定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不良行为、由有关部门送归口招投标管理机构直接记录,一 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三、有关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四。有关部门签发的不良行为通报.五.有关部门认定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县。区、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项目招投标活动的不良行为,由县,区、有关监督部门确认后 送县 区。职能部门备案,并由县.区,各职能部门统一提交市归口招投标管理机构记录,第十条不良行为处理。市监察局.市发改委 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招投标不良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一条对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的不良行为,除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查处外、视情况给予如下处理、一 情节轻微,经过补救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如一年内出现2次。或累计满3次 已处理的不再累计、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整改而未整改的、自处理之日起计入不良记录档案。期限1年 二。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自处理之日起计入不良记录档案。期限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