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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不良行为的认定。处理和记录第六条认定主体,项目招投标不良行为的认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具体实施 第七条处置程序,不良行为的处置.应按照调查 认定、处理,告知,记录 公示的程序进行 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均可向有关部门反映招投标活动中的不良行为,第八条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由相关部门认定.处理后、形成书面材料送市归口招投标管理机构记录备案、各行业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建立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档案、下列文书认定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不良行为.由有关部门送归口招投标管理机构直接记录.一 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三.有关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四 有关部门签发的不良行为通报、五.有关部门认定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第九条县 区。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项目招投标活动的不良行为.由县。区。有关监督部门确认后,送县 区、职能部门备案,并由县,区 各职能部门统一提交市归口招投标管理机构记录,第十条不良行为处理。市监察局,市发改委 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招投标不良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一条对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人的不良行为。除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查处外。视情况给予如下处理,一、情节轻微。经过补救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如一年内出现2次、或累计满3次。已处理的不再累计,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整改而未整改的、自处理之日起计入不良记录档案,期限1年.二。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自处理之日起计入不良记录档案,期限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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