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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奖惩第十五条 被评为市级文明工地的工程由市建设局通报表彰,并颁发.宿迁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证书和奖牌 第十六条、工程竣工后,获得市级文明工地的项目有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奖励费按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施工单位持文明工地评选结果和文明工地获奖证明到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办理核定手续。在工程结算时给予调整.未经核定一律不能计取.第十七条,获得,宿迁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称号的项目、施工企业 项目经理按有关规定作为招投标业绩、并分别载入、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和.项目管理手册、作为企业信用管理和项目经理动态管理的依据之一。第十八条、对已通过市级文明工地考核的项目,达到省级文明工地申报范围且考核评分总分在85分及其以上的、由市评委会推荐上报.第十九条.凡未取得市级文明工地的工程、一律不得参加省 扬子杯,市.项羽杯 优质工程评选,不得申报 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第二十条,市级文明工地申报和评审过程中 不得弄虚作假、评委会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申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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