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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养护管理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县道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为区市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乡道公路的养护管理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条,主要的县道公路由区市县交通局组织具有资质的养护队伍.按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进行养护,行车量较小的县道公路可采取小段承包养护或农民工养护,乡道公路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民工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实施经常性,季节性养护,有条件的乡 镇。可委托专业队伍进行养护.第三十条,县道公路养护资金由市养路费补助和区市县财政预算经费,拖养经费分成 客货附加费分成组成,区市县要按照绵府函.2003.62号文要求确保养护资金的足额到位。保证县道公路的养护所需,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用地。料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妥善解决,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绿化工作要结合国土绿化统一规划,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道公路的绿化由区市县组织实施。乡道公路由乡,镇.组织实施。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和、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县道公路养护的考核,评定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执行、乡道公路的考核,评定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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