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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养护管理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县道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为区市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乡道公路的养护管理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第二十九条。主要的县道公路由区市县交通局组织具有资质的养护队伍、按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进行养护.行车量较小的县道公路可采取小段承包养护或农民工养护,乡道公路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民工参照 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实施经常性.季节性养护,有条件的乡.镇,可委托专业队伍进行养护 第三十条。县道公路养护资金由市养路费补助和区市县财政预算经费、拖养经费分成 客货附加费分成组成,区市县要按照绵府函,2003 62号文要求确保养护资金的足额到位,保证县道公路的养护所需。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用地、料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妥善解决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绿化工作要结合国土绿化统一规划。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道公路的绿化由区市县组织实施 乡道公路由乡,镇 组织实施、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县道公路养护的考核,评定按照交通部 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执行,乡道公路的考核 评定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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