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养护管理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 县道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为区市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乡道公路的养护管理主体为乡.镇 人民政府、第二十九条,主要的县道公路由区市县交通局组织具有资质的养护队伍、按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进行养护.行车量较小的县道公路可采取小段承包养护或农民工养护、乡道公路养护由乡,镇 人民政府组织农民工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实施经常性、季节性养护。有条件的乡,镇 可委托专业队伍进行养护。第三十条 县道公路养护资金由市养路费补助和区市县财政预算经费、拖养经费分成。客货附加费分成组成。区市县要按照绵府函.2003。62号文要求确保养护资金的足额到位。保证县道公路的养护所需.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用地。料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妥善解决,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绿化工作要结合国土绿化统一规划、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道公路的绿化由区市县组织实施 乡道公路由乡。镇 组织实施,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县道公路养护的考核。评定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执行.乡道公路的考核,评定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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