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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养护管理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县道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为区市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乡道公路的养护管理主体为乡 镇.人民政府,第二十九条 主要的县道公路由区市县交通局组织具有资质的养护队伍,按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进行养护.行车量较小的县道公路可采取小段承包养护或农民工养护.乡道公路养护由乡 镇。人民政府组织农民工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实施经常性,季节性养护,有条件的乡、镇。可委托专业队伍进行养护,第三十条 县道公路养护资金由市养路费补助和区市县财政预算经费,拖养经费分成 客货附加费分成组成。区市县要按照绵府函,2003 62号文要求确保养护资金的足额到位.保证县道公路的养护所需、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用地.料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妥善解决。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绿化工作要结合国土绿化统一规划.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道公路的绿化由区市县组织实施、乡道公路由乡,镇、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县道公路养护的考核、评定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执行。乡道公路的考核,评定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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