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工程组织与管理第十七条,各区市县交通局要协助建设单位做好涉及通乡通村公路建设各项政策.法规的落实,征地拆迁与施工环境的保障.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等工作、确保工程顺利实施.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 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实行质量设计年限内终身责任制,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监督制度,项目法人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保证体系及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工程建设过程中 施工单位必须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必须按照设计图纸。规范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设计的、应由原设计单位审查认可.并经区市县交通局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和降低质量标准 重大变更设计应报设计审批机关审批。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公示牌管理,公示牌应当明示该工程的路线名称。起止点桩号,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现场监理负责人、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及质量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应在24小时内及时向区市县交通局、市公管处 市交通局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同时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报告制度。各区市县应在每月二十五日前将本地农村公路工程进度情况及资金到位情况报市交通局,市交通局按工程进度拨付补助资金、第二十四条.市交通局不定期对全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质量检查 对存在质量问题和未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将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并上报省农村公路建设督导组 市交通局将扣拨该项目的补助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