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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用水单位经依法审批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二次供水.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管道取水后。另行通过贮存,加压等设施为用户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箱 蓄水池.供水泵房,水泵 电机 气压罐,控制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阀门等设施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政府1998年7月16日发布的.濮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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