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七条、土地储备的资金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预决算管理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以及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储备支出.二、财政部门按照土地出让收入5 的比例提取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三,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的资金。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其他可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第二十九条.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市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宗地成本核算制度,收储土地所有发生的费用应当按照宗地核算.纳入宗地成本,其中属于成片开发的储备土地、先按照成本概算核定拨付、待片区成本核定后,再按照片区进行宗地成本决算,土地出让金缴清后。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在1个月内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宗地成本预决算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宗地成本拨付市土地储备机构、第三十条.土地储备融资实行计划管理、土地储备融资计划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经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市土地储备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第三十一条.市财政、审计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市土地储备机构执行会计核算制度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提高储备资金管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