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开发利用与供应第二十一条、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市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保护、管理和临时利用,并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整理进行融资等活动。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开方式进行、第二十二条 前期开发整理应满足土地出让的基本条件。进行必要的道路,供水 供电,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 前期开发整理费用要严格控制并计入土地储备支出。第二十三条 储备土地在供应前 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依法以出租 临时使用等方式利用储备土地及其地上建 构,筑物,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不得影响土地供应 第二十四条,市土地储备机构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应当新建围墙,栅栏或临时性建筑和设施加以保护.指派专人看守、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制止非法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第二十五条、储备土地出让,应当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未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土地不得供应,储备土地除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以划拨方式供应以外.一律以招标 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向社会提供,第二十六条,储备土地供应时。已经抵押的储备土地、应当先行依法解除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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