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开发利用与供应第二十一条、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市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 保护。管理和临时利用。并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整理进行融资等活动,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开方式进行,第二十二条,前期开发整理应满足土地出让的基本条件 进行必要的道路、供水,供电 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前期开发整理费用要严格控制并计入土地储备支出,第二十三条、储备土地在供应前。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依法以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利用储备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不得影响土地供应,第二十四条,市土地储备机构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应当新建围墙,栅栏或临时性建筑和设施加以保护,指派专人看守 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制止非法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储备土地出让.应当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未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土地不得供应。储备土地除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以划拨方式供应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向社会提供、第二十六条,储备土地供应时,已经抵押的储备土地,应当先行依法解除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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