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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开发利用与供应第二十一条.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市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保护、管理和临时利用、并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整理进行融资等活动.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开方式进行、第二十二条,前期开发整理应满足土地出让的基本条件 进行必要的道路,供水,供电 排水,通讯,照明。绿化 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前期开发整理费用要严格控制并计入土地储备支出,第二十三条、储备土地在供应前.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依法以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利用储备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不得影响土地供应.第二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应当新建围墙。栅栏或临时性建筑和设施加以保护。指派专人看守.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制止非法侵占 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第二十五条,储备土地出让 应当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未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土地不得供应。储备土地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划拨方式供应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向社会提供,第二十六条.储备土地供应时。已经抵押的储备土地.应当先行依法解除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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