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开发利用与供应第二十一条,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市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保护,管理和临时利用、并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整理进行融资等活动,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开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前期开发整理应满足土地出让的基本条件,进行必要的道路.供水.供电 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前期开发整理费用要严格控制并计入土地储备支出 第二十三条。储备土地在供应前,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依法以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利用储备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 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不得影响土地供应,第二十四条.市土地储备机构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应当新建围墙.栅栏或临时性建筑和设施加以保护,指派专人看守 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制止非法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第二十五条.储备土地出让,应当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未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土地不得供应 储备土地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划拨方式供应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向社会提供。第二十六条,储备土地供应时、已经抵押的储备土地 应当先行依法解除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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