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开发利用与供应第二十一条、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市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保护、管理和临时利用.并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整理进行融资等活动。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开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前期开发整理应满足土地出让的基本条件 进行必要的道路,供水。供电.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前期开发整理费用要严格控制并计入土地储备支出。第二十三条,储备土地在供应前 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依法以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利用储备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不得影响土地供应,第二十四条,市土地储备机构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应当新建围墙。栅栏或临时性建筑和设施加以保护,指派专人看守,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制止非法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储备土地出让、应当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未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土地不得供应,储备土地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划拨方式供应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向社会提供 第二十六条 储备土地供应时,已经抵押的储备土地,应当先行依法解除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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