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开发利用与供应第二十一条,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 市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保护。管理和临时利用,并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整理进行融资等活动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开方式进行。第二十二条。前期开发整理应满足土地出让的基本条件、进行必要的道路。供水。供电。排水。通讯。照明,绿化 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前期开发整理费用要严格控制并计入土地储备支出、第二十三条,储备土地在供应前。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依法以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利用储备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不得影响土地供应、第二十四条,市土地储备机构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应当新建围墙 栅栏或临时性建筑和设施加以保护、指派专人看守。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制止非法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第二十五条,储备土地出让,应当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未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土地不得供应 储备土地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划拨方式供应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向社会提供,第二十六条,储备土地供应时,已经抵押的储备土地,应当先行依法解除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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