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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开发利用与供应第二十一条、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市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保护,管理和临时利用 并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整理进行融资等活动,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开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前期开发整理应满足土地出让的基本条件,进行必要的道路、供水 供电、排水、通讯.照明 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前期开发整理费用要严格控制并计入土地储备支出,第二十三条,储备土地在供应前、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依法以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利用储备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不得影响土地供应,第二十四条。市土地储备机构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应当新建围墙 栅栏或临时性建筑和设施加以保护.指派专人看守,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制止非法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储备土地出让.应当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未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土地不得供应 储备土地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划拨方式供应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 挂牌等公开方式向社会提供.第二十六条,储备土地供应时,已经抵押的储备土地,应当先行依法解除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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