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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开发利用与供应第二十一条.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市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保护 管理和临时利用,并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整理进行融资等活动。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开方式进行。第二十二条,前期开发整理应满足土地出让的基本条件 进行必要的道路、供水、供电,排水,通讯 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前期开发整理费用要严格控制并计入土地储备支出 第二十三条 储备土地在供应前、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依法以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利用储备土地及其地上建 构、筑物。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不得影响土地供应,第二十四条。市土地储备机构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应当新建围墙、栅栏或临时性建筑和设施加以保护、指派专人看守、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制止非法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储备土地出让,应当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未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土地不得供应、储备土地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划拨方式供应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向社会提供,第二十六条、储备土地供应时 已经抵押的储备土地,应当先行依法解除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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