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办法.颁布单位。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牡政发,1990,59号,颁布时间,1990,04.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保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划区内的民用住宅建筑、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 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必须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建设方针.第三条 凡在区内从事开发建设的企.事业 含中直、省直、和驻军等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第二章、验收范围和内容第四条。验收范围.规划区内的民用住宅及其配套建设工程,第五条。验收内容,计划批件 开工报告。规划设计,工程质量认证书和各项配套设施、道路及路灯 给水,排水外网管线,供热外管线及地沟。电力电讯线路.消防设施。建筑小品,绿化环境卫生等 的建设、第三章.验收标准第六条,规划设计验收标准 1,建筑面积及层次 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和立面造型 建筑物红线控制,采光距离和装修的色调等方面均应符合规划设计要求、2,与规划设计不符的部分 必须有正式的规划设计变更文件和经原审批单位批准的手续。第七条。住宅建筑验收标准、1 住宅建筑应符合设计图纸 2。住宅建筑应执行GBJ96.86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和CBJ16.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动迁户住宅应执行牡丹江市动迁户住宅标准.4。住宅面积应符合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第八条。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1。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的工程质量,按有关规定。进行单项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2、各项工程必须具备齐全的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竣工图纸和工程技术档案 第九条,配套设施的验收标准、1 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必须符合规划及设计要求.2,建设区内的房屋有编号 单元号、分房号,3,建设区内的建筑物之间土地面必须覆盖。4,路面平整,并有排水设施,5。给排水外网管道畅通 不堵,不漏。不渗 供热外网管道无跑冒,漏水现象。所有管道的管材符合质量要求 6、电力.电讯线路无漏电 短路现象.保证路灯,电话及动力设备的正常使用。7。绿化达到花池美观,树木整齐.林木成活率 保存率达到95.以上 8,环境卫生设施齐全、并有专人管理,各项基础设施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标准.9。消防设施齐全,质量符合要求.第四章、验收程序第十条。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全部竣工后,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质量认证和各部门专业验收的基础上,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向市开发办提出竣工验收报告,第十一条 对小区或街坊内.外。的单体楼及其配套设施 由市开发办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对动迁户进行安置.第十二条,对申请验收的小区或街坊住宅及其配套设施,经市开发办初验认为达到验收标准的。由市开发办向市建委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由市建委组织市开发办 规划局、城建局、房地局,环卫局,建管局 供热办。邮电局 电业局,公安消防支队,建行,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三条.对国家直接管理的房屋拆除安置后 其产权和管理权均交给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单位和私产房屋.其管理权均移交给市房地产管理局.其产权不变,第十四条、住宅的各项配套设施及环境卫生等,均移交给所在的街道委员会管理 没有居委会的新区应在就近区内成立各级街道组织加以管理。第十五条、凡接入市区内的给水外网管线 排水外网管线及路灯等.其产权和管理权移交给市城建局,供热外网管线。其产权和管理权移交给市供热办。电讯线路及设备的管理权移交给邮电局 电力线路及其附属设备的管理权移交给电业局,第五章。处罚第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工前,须按其配套设施实际需要的资金额度.向市开发办预交配套设施保证金 待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返回保证金 第十七条。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建设达不到验收标准的 一律限期返工。对限期返工仍达不到标准的,不予验收。并由市开发办另选队伍组织施工.返工费用及拖延时间对动迁户的安置补偿由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承担 对情节严重不听劝告的 供水部门不予供水,污水不准排入市区排水管道。供电部门不予供电,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十九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 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