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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办法、颁布单位.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牡政发。1990、59号,颁布时间,1990.04 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保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规划区内的民用住宅建筑、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必须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建设方针。第三条,凡在区内从事开发建设的企 事业 含中直,省直.和驻军等单位 均应执行本办法、第二章.验收范围和内容第四条,验收范围.规划区内的民用住宅及其配套建设工程。第五条.验收内容 计划批件。开工报告.规划设计。工程质量认证书和各项配套设施。道路及路灯,给水、排水外网管线.供热外管线及地沟,电力电讯线路 消防设施,建筑小品,绿化环境卫生等.的建设。第三章.验收标准第六条、规划设计验收标准、1。建筑面积及层次,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和立面造型,建筑物红线控制.采光距离和装修的色调等方面均应符合规划设计要求,2。与规划设计不符的部分。必须有正式的规划设计变更文件和经原审批单位批准的手续.第七条,住宅建筑验收标准,1.住宅建筑应符合设计图纸 2.住宅建筑应执行GBJ96。86、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和CBJ16、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动迁户住宅应执行牡丹江市动迁户住宅标准 4,住宅面积应符合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第八条.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1.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的工程质量。按有关规定.进行单项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2.各项工程必须具备齐全的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竣工图纸和工程技术档案。第九条,配套设施的验收标准、1 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必须符合规划及设计要求,2。建设区内的房屋有编号 单元号 分房号,3,建设区内的建筑物之间土地面必须覆盖、4、路面平整,并有排水设施,5、给排水外网管道畅通,不堵.不漏.不渗、供热外网管道无跑冒,漏水现象、所有管道的管材符合质量要求,6 电力、电讯线路无漏电 短路现象、保证路灯。电话及动力设备的正常使用,7 绿化达到花池美观.树木整齐、林木成活率,保存率达到95 以上,8。环境卫生设施齐全、并有专人管理 各项基础设施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标准,9、消防设施齐全,质量符合要求。第四章,验收程序第十条,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全部竣工后,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质量认证和各部门专业验收的基础上,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向市开发办提出竣工验收报告、第十一条、对小区或街坊内、外 的单体楼及其配套设施 由市开发办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对动迁户进行安置.第十二条。对申请验收的小区或街坊住宅及其配套设施。经市开发办初验认为达到验收标准的 由市开发办向市建委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由市建委组织市开发办。规划局,城建局 房地局,环卫局,建管局、供热办.邮电局、电业局 公安消防支队、建行 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对国家直接管理的房屋拆除安置后,其产权和管理权均交给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单位和私产房屋.其管理权均移交给市房地产管理局,其产权不变,第十四条,住宅的各项配套设施及环境卫生等。均移交给所在的街道委员会管理.没有居委会的新区应在就近区内成立各级街道组织加以管理。第十五条。凡接入市区内的给水外网管线.排水外网管线及路灯等 其产权和管理权移交给市城建局.供热外网管线、其产权和管理权移交给市供热办.电讯线路及设备的管理权移交给邮电局,电力线路及其附属设备的管理权移交给电业局.第五章 处罚第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工前,须按其配套设施实际需要的资金额度,向市开发办预交配套设施保证金,待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返回保证金,第十七条、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建设达不到验收标准的 一律限期返工 对限期返工仍达不到标准的.不予验收 并由市开发办另选队伍组织施工 返工费用及拖延时间对动迁户的安置补偿由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承担 对情节严重不听劝告的,供水部门不予供水,污水不准排入市区排水管道。供电部门不予供电.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十九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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