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办法,颁布单位,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牡政发 1990。59号,颁布时间、1990,04 30,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保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规划区内的民用住宅建筑、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必须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建设方针。第三条 凡在区内从事开发建设的企。事业,含中直.省直。和驻军等单位 均应执行本办法,第二章 验收范围和内容第四条 验收范围、规划区内的民用住宅及其配套建设工程。第五条.验收内容.计划批件,开工报告.规划设计。工程质量认证书和各项配套设施。道路及路灯 给水。排水外网管线.供热外管线及地沟、电力电讯线路、消防设施 建筑小品,绿化环境卫生等,的建设,第三章 验收标准第六条,规划设计验收标准 1,建筑面积及层次、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和立面造型、建筑物红线控制,采光距离和装修的色调等方面均应符合规划设计要求.2,与规划设计不符的部分 必须有正式的规划设计变更文件和经原审批单位批准的手续。第七条,住宅建筑验收标准、1.住宅建筑应符合设计图纸 2,住宅建筑应执行GBJ96 86.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和CBJ16 8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动迁户住宅应执行牡丹江市动迁户住宅标准 4,住宅面积应符合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第八条,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1.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的工程质量.按有关规定,进行单项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2。各项工程必须具备齐全的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竣工图纸和工程技术档案 第九条 配套设施的验收标准 1、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必须符合规划及设计要求,2.建设区内的房屋有编号,单元号 分房号、3、建设区内的建筑物之间土地面必须覆盖 4、路面平整。并有排水设施、5、给排水外网管道畅通、不堵、不漏。不渗,供热外网管道无跑冒,漏水现象 所有管道的管材符合质量要求。6,电力,电讯线路无漏电,短路现象。保证路灯、电话及动力设备的正常使用 7,绿化达到花池美观。树木整齐.林木成活率。保存率达到95。以上.8.环境卫生设施齐全 并有专人管理,各项基础设施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标准。9,消防设施齐全,质量符合要求、第四章。验收程序第十条 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全部竣工后。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质量认证和各部门专业验收的基础上,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向市开发办提出竣工验收报告。第十一条 对小区或街坊内、外。的单体楼及其配套设施,由市开发办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对动迁户进行安置,第十二条、对申请验收的小区或街坊住宅及其配套设施 经市开发办初验认为达到验收标准的,由市开发办向市建委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由市建委组织市开发办 规划局 城建局。房地局 环卫局,建管局。供热办、邮电局.电业局.公安消防支队。建行、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对国家直接管理的房屋拆除安置后、其产权和管理权均交给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单位和私产房屋。其管理权均移交给市房地产管理局 其产权不变,第十四条 住宅的各项配套设施及环境卫生等,均移交给所在的街道委员会管理,没有居委会的新区应在就近区内成立各级街道组织加以管理,第十五条。凡接入市区内的给水外网管线,排水外网管线及路灯等,其产权和管理权移交给市城建局、供热外网管线,其产权和管理权移交给市供热办.电讯线路及设备的管理权移交给邮电局 电力线路及其附属设备的管理权移交给电业局,第五章.处罚第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工前.须按其配套设施实际需要的资金额度.向市开发办预交配套设施保证金,待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返回保证金.第十七条 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建设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一律限期返工.对限期返工仍达不到标准的.不予验收,并由市开发办另选队伍组织施工,返工费用及拖延时间对动迁户的安置补偿由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承担,对情节严重不听劝告的,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污水不准排入市区排水管道.供电部门不予供电,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十九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