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办法,颁布单位,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牡政发、1990,59号。颁布时间,1990,04。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保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划区内的民用住宅建筑、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必须符合、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的城市建设方针。第三条。凡在区内从事开发建设的企.事业.含中直 省直。和驻军等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验收范围和内容第四条,验收范围,规划区内的民用住宅及其配套建设工程,第五条 验收内容、计划批件 开工报告 规划设计。工程质量认证书和各项配套设施,道路及路灯 给水 排水外网管线.供热外管线及地沟,电力电讯线路,消防设施 建筑小品,绿化环境卫生等,的建设、第三章,验收标准第六条,规划设计验收标准.1,建筑面积及层次.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和立面造型。建筑物红线控制 采光距离和装修的色调等方面均应符合规划设计要求.2。与规划设计不符的部分.必须有正式的规划设计变更文件和经原审批单位批准的手续 第七条。住宅建筑验收标准 1、住宅建筑应符合设计图纸,2、住宅建筑应执行GBJ96 86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和CBJ16,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动迁户住宅应执行牡丹江市动迁户住宅标准.4.住宅面积应符合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第八条,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1,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的工程质量 按有关规定。进行单项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2,各项工程必须具备齐全的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竣工图纸和工程技术档案,第九条、配套设施的验收标准 1 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必须符合规划及设计要求、2。建设区内的房屋有编号 单元号。分房号、3。建设区内的建筑物之间土地面必须覆盖。4。路面平整 并有排水设施,5,给排水外网管道畅通.不堵,不漏,不渗、供热外网管道无跑冒。漏水现象 所有管道的管材符合质量要求.6.电力,电讯线路无漏电.短路现象。保证路灯,电话及动力设备的正常使用.7、绿化达到花池美观,树木整齐,林木成活率。保存率达到95、以上.8、环境卫生设施齐全、并有专人管理 各项基础设施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标准,9。消防设施齐全,质量符合要求,第四章.验收程序第十条 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全部竣工后,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质量认证和各部门专业验收的基础上。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向市开发办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对小区或街坊内。外,的单体楼及其配套设施.由市开发办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对动迁户进行安置,第十二条,对申请验收的小区或街坊住宅及其配套设施。经市开发办初验认为达到验收标准的 由市开发办向市建委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由市建委组织市开发办.规划局,城建局,房地局.环卫局、建管局。供热办,邮电局.电业局,公安消防支队,建行,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三条.对国家直接管理的房屋拆除安置后。其产权和管理权均交给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单位和私产房屋.其管理权均移交给市房地产管理局,其产权不变 第十四条。住宅的各项配套设施及环境卫生等、均移交给所在的街道委员会管理,没有居委会的新区应在就近区内成立各级街道组织加以管理。第十五条,凡接入市区内的给水外网管线 排水外网管线及路灯等.其产权和管理权移交给市城建局,供热外网管线.其产权和管理权移交给市供热办。电讯线路及设备的管理权移交给邮电局。电力线路及其附属设备的管理权移交给电业局,第五章,处罚第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工前.须按其配套设施实际需要的资金额度,向市开发办预交配套设施保证金.待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返回保证金。第十七条。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建设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一律限期返工、对限期返工仍达不到标准的,不予验收.并由市开发办另选队伍组织施工 返工费用及拖延时间对动迁户的安置补偿由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承担、对情节严重不听劝告的。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污水不准排入市区排水管道,供电部门不予供电、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十九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 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