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办法.颁布单位,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牡政发.1990、59号、颁布时间。1990,04,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保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规划区内的民用住宅建筑,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 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必须符合,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 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建设方针.第三条,凡在区内从事开发建设的企。事业.含中直,省直 和驻军等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第二章。验收范围和内容第四条、验收范围、规划区内的民用住宅及其配套建设工程、第五条.验收内容 计划批件.开工报告,规划设计。工程质量认证书和各项配套设施.道路及路灯,给水。排水外网管线、供热外管线及地沟,电力电讯线路、消防设施、建筑小品,绿化环境卫生等 的建设 第三章,验收标准第六条 规划设计验收标准,1.建筑面积及层次.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和立面造型.建筑物红线控制,采光距离和装修的色调等方面均应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2。与规划设计不符的部分,必须有正式的规划设计变更文件和经原审批单位批准的手续.第七条。住宅建筑验收标准,1,住宅建筑应符合设计图纸.2,住宅建筑应执行GBJ96.86,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和CBJ16.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 动迁户住宅应执行牡丹江市动迁户住宅标准.4,住宅面积应符合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第八条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1,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的工程质量.按有关规定.进行单项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2。各项工程必须具备齐全的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竣工图纸和工程技术档案.第九条,配套设施的验收标准、1。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必须符合规划及设计要求。2,建设区内的房屋有编号,单元号,分房号。3,建设区内的建筑物之间土地面必须覆盖、4,路面平整 并有排水设施、5。给排水外网管道畅通,不堵,不漏.不渗、供热外网管道无跑冒、漏水现象 所有管道的管材符合质量要求。6。电力。电讯线路无漏电。短路现象.保证路灯,电话及动力设备的正常使用.7,绿化达到花池美观.树木整齐 林木成活率,保存率达到95,以上,8、环境卫生设施齐全。并有专人管理,各项基础设施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标准,9 消防设施齐全.质量符合要求.第四章 验收程序第十条、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全部竣工后,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质量认证和各部门专业验收的基础上,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 向市开发办提出竣工验收报告、第十一条。对小区或街坊内.外,的单体楼及其配套设施 由市开发办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对动迁户进行安置,第十二条,对申请验收的小区或街坊住宅及其配套设施,经市开发办初验认为达到验收标准的,由市开发办向市建委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由市建委组织市开发办.规划局,城建局 房地局.环卫局.建管局。供热办,邮电局。电业局 公安消防支队 建行 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三条。对国家直接管理的房屋拆除安置后。其产权和管理权均交给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单位和私产房屋,其管理权均移交给市房地产管理局 其产权不变 第十四条。住宅的各项配套设施及环境卫生等.均移交给所在的街道委员会管理,没有居委会的新区应在就近区内成立各级街道组织加以管理,第十五条 凡接入市区内的给水外网管线。排水外网管线及路灯等 其产权和管理权移交给市城建局 供热外网管线、其产权和管理权移交给市供热办 电讯线路及设备的管理权移交给邮电局,电力线路及其附属设备的管理权移交给电业局。第五章 处罚第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工前,须按其配套设施实际需要的资金额度,向市开发办预交配套设施保证金、待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返回保证金,第十七条。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建设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一律限期返工、对限期返工仍达不到标准的,不予验收、并由市开发办另选队伍组织施工。返工费用及拖延时间对动迁户的安置补偿由开发单位 或建设单位、承担。对情节严重不听劝告的。供水部门不予供水。污水不准排入市区排水管道 供电部门不予供电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