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办法,颁布单位,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牡政发。1990 59号 颁布时间,1990 04,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保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划区内的民用住宅建筑。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必须符合,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建设方针。第三条。凡在区内从事开发建设的企.事业 含中直 省直.和驻军等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第二章.验收范围和内容第四条。验收范围,规划区内的民用住宅及其配套建设工程 第五条,验收内容,计划批件。开工报告.规划设计,工程质量认证书和各项配套设施,道路及路灯 给水。排水外网管线,供热外管线及地沟。电力电讯线路.消防设施,建筑小品、绿化环境卫生等.的建设 第三章.验收标准第六条、规划设计验收标准,1。建筑面积及层次 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和立面造型 建筑物红线控制.采光距离和装修的色调等方面均应符合规划设计要求,2、与规划设计不符的部分。必须有正式的规划设计变更文件和经原审批单位批准的手续.第七条,住宅建筑验收标准.1,住宅建筑应符合设计图纸 2,住宅建筑应执行GBJ96,86.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和CBJ16、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动迁户住宅应执行牡丹江市动迁户住宅标准。4,住宅面积应符合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第八条,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1,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的工程质量,按有关规定、进行单项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2。各项工程必须具备齐全的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竣工图纸和工程技术档案,第九条、配套设施的验收标准,1,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必须符合规划及设计要求,2,建设区内的房屋有编号,单元号。分房号.3。建设区内的建筑物之间土地面必须覆盖,4,路面平整,并有排水设施。5。给排水外网管道畅通,不堵,不漏、不渗,供热外网管道无跑冒 漏水现象,所有管道的管材符合质量要求.6.电力,电讯线路无漏电,短路现象.保证路灯,电话及动力设备的正常使用.7 绿化达到花池美观 树木整齐,林木成活率,保存率达到95、以上 8,环境卫生设施齐全,并有专人管理.各项基础设施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标准,9.消防设施齐全.质量符合要求。第四章。验收程序第十条,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全部竣工后 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质量认证和各部门专业验收的基础上、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 向市开发办提出竣工验收报告.第十一条 对小区或街坊内 外、的单体楼及其配套设施.由市开发办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对动迁户进行安置。第十二条,对申请验收的小区或街坊住宅及其配套设施,经市开发办初验认为达到验收标准的,由市开发办向市建委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由市建委组织市开发办.规划局 城建局 房地局,环卫局.建管局。供热办,邮电局。电业局.公安消防支队。建行,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三条,对国家直接管理的房屋拆除安置后.其产权和管理权均交给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单位和私产房屋,其管理权均移交给市房地产管理局.其产权不变,第十四条.住宅的各项配套设施及环境卫生等.均移交给所在的街道委员会管理,没有居委会的新区应在就近区内成立各级街道组织加以管理、第十五条 凡接入市区内的给水外网管线,排水外网管线及路灯等,其产权和管理权移交给市城建局,供热外网管线。其产权和管理权移交给市供热办.电讯线路及设备的管理权移交给邮电局.电力线路及其附属设备的管理权移交给电业局 第五章。处罚第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工前,须按其配套设施实际需要的资金额度.向市开发办预交配套设施保证金,待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 返回保证金、第十七条、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建设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一律限期返工,对限期返工仍达不到标准的,不予验收,并由市开发办另选队伍组织施工、返工费用及拖延时间对动迁户的安置补偿由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承担,对情节严重不听劝告的.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污水不准排入市区排水管道,供电部门不予供电,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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