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办法,颁布单位.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 牡政发。1990,59号、颁布时间,1990,04.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 保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划区内的民用住宅建筑,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必须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建设方针 第三条。凡在区内从事开发建设的企 事业 含中直.省直 和驻军等单位 均应执行本办法。第二章。验收范围和内容第四条,验收范围 规划区内的民用住宅及其配套建设工程.第五条.验收内容、计划批件,开工报告,规划设计,工程质量认证书和各项配套设施,道路及路灯 给水 排水外网管线 供热外管线及地沟。电力电讯线路,消防设施、建筑小品 绿化环境卫生等 的建设、第三章。验收标准第六条,规划设计验收标准、1,建筑面积及层次、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和立面造型,建筑物红线控制,采光距离和装修的色调等方面均应符合规划设计要求。2,与规划设计不符的部分 必须有正式的规划设计变更文件和经原审批单位批准的手续.第七条 住宅建筑验收标准、1.住宅建筑应符合设计图纸,2。住宅建筑应执行GBJ96。86,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和CBJ16,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动迁户住宅应执行牡丹江市动迁户住宅标准。4,住宅面积应符合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第八条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1.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的工程质量、按有关规定,进行单项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2、各项工程必须具备齐全的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竣工图纸和工程技术档案、第九条 配套设施的验收标准.1、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必须符合规划及设计要求。2,建设区内的房屋有编号,单元号,分房号 3.建设区内的建筑物之间土地面必须覆盖 4。路面平整。并有排水设施。5,给排水外网管道畅通 不堵 不漏、不渗.供热外网管道无跑冒,漏水现象.所有管道的管材符合质量要求 6,电力.电讯线路无漏电 短路现象、保证路灯、电话及动力设备的正常使用 7.绿化达到花池美观 树木整齐、林木成活率.保存率达到95。以上.8 环境卫生设施齐全,并有专人管理、各项基础设施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标准,9、消防设施齐全 质量符合要求,第四章、验收程序第十条,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全部竣工后、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质量认证和各部门专业验收的基础上,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向市开发办提出竣工验收报告,第十一条,对小区或街坊内、外。的单体楼及其配套设施.由市开发办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对动迁户进行安置.第十二条 对申请验收的小区或街坊住宅及其配套设施、经市开发办初验认为达到验收标准的 由市开发办向市建委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由市建委组织市开发办,规划局.城建局。房地局、环卫局 建管局 供热办,邮电局,电业局、公安消防支队,建行 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对国家直接管理的房屋拆除安置后,其产权和管理权均交给市房地产管理局 对单位和私产房屋,其管理权均移交给市房地产管理局,其产权不变.第十四条、住宅的各项配套设施及环境卫生等,均移交给所在的街道委员会管理.没有居委会的新区应在就近区内成立各级街道组织加以管理、第十五条、凡接入市区内的给水外网管线、排水外网管线及路灯等,其产权和管理权移交给市城建局,供热外网管线 其产权和管理权移交给市供热办 电讯线路及设备的管理权移交给邮电局,电力线路及其附属设备的管理权移交给电业局、第五章、处罚第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工前,须按其配套设施实际需要的资金额度。向市开发办预交配套设施保证金。待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 返回保证金,第十七条 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建设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一律限期返工,对限期返工仍达不到标准的 不予验收、并由市开发办另选队伍组织施工。返工费用及拖延时间对动迁户的安置补偿由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承担、对情节严重不听劝告的 供水部门不予供水。污水不准排入市区排水管道、供电部门不予供电,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