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办法,颁布单位。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 牡政发.1990,59号,颁布时间 1990、04,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 保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规划区内的民用住宅建筑,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必须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建设方针.第三条,凡在区内从事开发建设的企,事业,含中直,省直,和驻军等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第二章.验收范围和内容第四条 验收范围、规划区内的民用住宅及其配套建设工程、第五条、验收内容。计划批件,开工报告、规划设计 工程质量认证书和各项配套设施、道路及路灯。给水 排水外网管线 供热外管线及地沟.电力电讯线路,消防设施,建筑小品,绿化环境卫生等 的建设。第三章,验收标准第六条,规划设计验收标准、1 建筑面积及层次 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和立面造型 建筑物红线控制、采光距离和装修的色调等方面均应符合规划设计要求,2,与规划设计不符的部分 必须有正式的规划设计变更文件和经原审批单位批准的手续 第七条、住宅建筑验收标准,1 住宅建筑应符合设计图纸,2.住宅建筑应执行GBJ96 86,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和CBJ16 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 动迁户住宅应执行牡丹江市动迁户住宅标准 4。住宅面积应符合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第八条。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1,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的工程质量 按有关规定 进行单项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2,各项工程必须具备齐全的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竣工图纸和工程技术档案,第九条.配套设施的验收标准、1 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必须符合规划及设计要求 2 建设区内的房屋有编号,单元号。分房号.3、建设区内的建筑物之间土地面必须覆盖,4 路面平整、并有排水设施,5 给排水外网管道畅通 不堵。不漏 不渗。供热外网管道无跑冒,漏水现象。所有管道的管材符合质量要求.6。电力.电讯线路无漏电 短路现象、保证路灯。电话及动力设备的正常使用.7,绿化达到花池美观.树木整齐、林木成活率 保存率达到95.以上.8、环境卫生设施齐全.并有专人管理 各项基础设施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标准 9。消防设施齐全 质量符合要求.第四章、验收程序第十条。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全部竣工后,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质量认证和各部门专业验收的基础上。开发单位 或建设单位,向市开发办提出竣工验收报告,第十一条。对小区或街坊内,外、的单体楼及其配套设施。由市开发办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对动迁户进行安置.第十二条.对申请验收的小区或街坊住宅及其配套设施。经市开发办初验认为达到验收标准的。由市开发办向市建委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由市建委组织市开发办,规划局.城建局.房地局,环卫局,建管局 供热办,邮电局,电业局。公安消防支队,建行。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三条。对国家直接管理的房屋拆除安置后、其产权和管理权均交给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单位和私产房屋。其管理权均移交给市房地产管理局,其产权不变,第十四条,住宅的各项配套设施及环境卫生等,均移交给所在的街道委员会管理 没有居委会的新区应在就近区内成立各级街道组织加以管理。第十五条,凡接入市区内的给水外网管线 排水外网管线及路灯等.其产权和管理权移交给市城建局,供热外网管线、其产权和管理权移交给市供热办 电讯线路及设备的管理权移交给邮电局,电力线路及其附属设备的管理权移交给电业局,第五章.处罚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工前。须按其配套设施实际需要的资金额度,向市开发办预交配套设施保证金 待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返回保证金。第十七条。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建设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一律限期返工,对限期返工仍达不到标准的,不予验收 并由市开发办另选队伍组织施工 返工费用及拖延时间对动迁户的安置补偿由开发单位 或建设单位,承担,对情节严重不听劝告的,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污水不准排入市区排水管道 供电部门不予供电,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