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办法.颁布单位。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牡政发。1990。59号,颁布时间,1990,04.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保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规划区内的民用住宅建筑.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必须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建设方针、第三条,凡在区内从事开发建设的企,事业,含中直.省直.和驻军等单位 均应执行本办法.第二章,验收范围和内容第四条、验收范围.规划区内的民用住宅及其配套建设工程,第五条、验收内容、计划批件 开工报告 规划设计 工程质量认证书和各项配套设施。道路及路灯,给水。排水外网管线 供热外管线及地沟、电力电讯线路 消防设施.建筑小品,绿化环境卫生等。的建设,第三章 验收标准第六条。规划设计验收标准,1,建筑面积及层次.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和立面造型,建筑物红线控制 采光距离和装修的色调等方面均应符合规划设计要求.2 与规划设计不符的部分、必须有正式的规划设计变更文件和经原审批单位批准的手续 第七条、住宅建筑验收标准,1、住宅建筑应符合设计图纸。2。住宅建筑应执行GBJ96。86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和CBJ16、8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动迁户住宅应执行牡丹江市动迁户住宅标准,4.住宅面积应符合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第八条,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1,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的工程质量 按有关规定,进行单项验收 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2,各项工程必须具备齐全的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竣工图纸和工程技术档案 第九条。配套设施的验收标准,1、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必须符合规划及设计要求 2,建设区内的房屋有编号、单元号。分房号,3。建设区内的建筑物之间土地面必须覆盖 4.路面平整,并有排水设施,5、给排水外网管道畅通.不堵、不漏.不渗。供热外网管道无跑冒。漏水现象.所有管道的管材符合质量要求。6,电力,电讯线路无漏电,短路现象,保证路灯 电话及动力设备的正常使用,7.绿化达到花池美观,树木整齐、林木成活率.保存率达到95。以上、8 环境卫生设施齐全 并有专人管理,各项基础设施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标准.9,消防设施齐全,质量符合要求,第四章,验收程序第十条、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全部竣工后、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质量认证和各部门专业验收的基础上、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向市开发办提出竣工验收报告、第十一条、对小区或街坊内。外.的单体楼及其配套设施,由市开发办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对动迁户进行安置.第十二条.对申请验收的小区或街坊住宅及其配套设施,经市开发办初验认为达到验收标准的.由市开发办向市建委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由市建委组织市开发办.规划局,城建局。房地局.环卫局.建管局.供热办,邮电局。电业局.公安消防支队.建行、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三条、对国家直接管理的房屋拆除安置后。其产权和管理权均交给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单位和私产房屋.其管理权均移交给市房地产管理局。其产权不变、第十四条.住宅的各项配套设施及环境卫生等、均移交给所在的街道委员会管理。没有居委会的新区应在就近区内成立各级街道组织加以管理、第十五条,凡接入市区内的给水外网管线、排水外网管线及路灯等。其产权和管理权移交给市城建局,供热外网管线。其产权和管理权移交给市供热办。电讯线路及设备的管理权移交给邮电局。电力线路及其附属设备的管理权移交给电业局、第五章,处罚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工前.须按其配套设施实际需要的资金额度 向市开发办预交配套设施保证金、待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 返回保证金,第十七条。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建设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一律限期返工。对限期返工仍达不到标准的,不予验收,并由市开发办另选队伍组织施工 返工费用及拖延时间对动迁户的安置补偿由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承担 对情节严重不听劝告的,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污水不准排入市区排水管道,供电部门不予供电 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十九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