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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办法 颁布单位、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牡政发、1990 59号.颁布时间、1990、04.30、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保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规划区内的民用住宅建筑、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必须符合,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建设方针,第三条,凡在区内从事开发建设的企。事业、含中直,省直.和驻军等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第二章,验收范围和内容第四条。验收范围,规划区内的民用住宅及其配套建设工程。第五条。验收内容,计划批件、开工报告 规划设计 工程质量认证书和各项配套设施、道路及路灯,给水.排水外网管线.供热外管线及地沟、电力电讯线路,消防设施,建筑小品。绿化环境卫生等 的建设.第三章。验收标准第六条,规划设计验收标准。1 建筑面积及层次,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和立面造型,建筑物红线控制.采光距离和装修的色调等方面均应符合规划设计要求、2,与规划设计不符的部分,必须有正式的规划设计变更文件和经原审批单位批准的手续 第七条.住宅建筑验收标准 1。住宅建筑应符合设计图纸,2 住宅建筑应执行GBJ96.86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和CBJ16、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动迁户住宅应执行牡丹江市动迁户住宅标准、4,住宅面积应符合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第八条。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1.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的工程质量,按有关规定,进行单项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2,各项工程必须具备齐全的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竣工图纸和工程技术档案,第九条。配套设施的验收标准 1,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必须符合规划及设计要求,2 建设区内的房屋有编号、单元号,分房号。3,建设区内的建筑物之间土地面必须覆盖 4,路面平整.并有排水设施。5,给排水外网管道畅通、不堵,不漏.不渗.供热外网管道无跑冒。漏水现象。所有管道的管材符合质量要求。6、电力,电讯线路无漏电、短路现象、保证路灯,电话及动力设备的正常使用,7。绿化达到花池美观,树木整齐.林木成活率.保存率达到95.以上 8。环境卫生设施齐全、并有专人管理,各项基础设施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标准,9.消防设施齐全、质量符合要求,第四章 验收程序第十条、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全部竣工后。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质量认证和各部门专业验收的基础上。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向市开发办提出竣工验收报告,第十一条,对小区或街坊内.外 的单体楼及其配套设施。由市开发办组织验收、合格后 方可对动迁户进行安置、第十二条 对申请验收的小区或街坊住宅及其配套设施.经市开发办初验认为达到验收标准的、由市开发办向市建委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由市建委组织市开发办.规划局、城建局、房地局,环卫局,建管局 供热办,邮电局.电业局.公安消防支队 建行、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对国家直接管理的房屋拆除安置后,其产权和管理权均交给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单位和私产房屋.其管理权均移交给市房地产管理局.其产权不变 第十四条.住宅的各项配套设施及环境卫生等 均移交给所在的街道委员会管理,没有居委会的新区应在就近区内成立各级街道组织加以管理 第十五条、凡接入市区内的给水外网管线。排水外网管线及路灯等。其产权和管理权移交给市城建局、供热外网管线.其产权和管理权移交给市供热办。电讯线路及设备的管理权移交给邮电局。电力线路及其附属设备的管理权移交给电业局。第五章,处罚第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工前 须按其配套设施实际需要的资金额度 向市开发办预交配套设施保证金,待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返回保证金.第十七条,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建设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一律限期返工,对限期返工仍达不到标准的。不予验收,并由市开发办另选队伍组织施工,返工费用及拖延时间对动迁户的安置补偿由开发单位 或建设单位,承担,对情节严重不听劝告的 供水部门不予供水、污水不准排入市区排水管道。供电部门不予供电,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十九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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