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办法,颁布单位.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牡政发、1990。59号.颁布时间、1990 04 30,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保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规划区内的民用住宅建筑。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必须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的城市建设方针 第三条,凡在区内从事开发建设的企,事业,含中直.省直.和驻军等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验收范围和内容第四条.验收范围。规划区内的民用住宅及其配套建设工程 第五条,验收内容 计划批件.开工报告 规划设计 工程质量认证书和各项配套设施,道路及路灯,给水,排水外网管线、供热外管线及地沟.电力电讯线路,消防设施、建筑小品,绿化环境卫生等.的建设,第三章,验收标准第六条,规划设计验收标准.1、建筑面积及层次,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和立面造型 建筑物红线控制。采光距离和装修的色调等方面均应符合规划设计要求、2。与规划设计不符的部分,必须有正式的规划设计变更文件和经原审批单位批准的手续.第七条。住宅建筑验收标准。1、住宅建筑应符合设计图纸 2.住宅建筑应执行GBJ96,86、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和CBJ16。8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动迁户住宅应执行牡丹江市动迁户住宅标准、4,住宅面积应符合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第八条,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1。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的工程质量,按有关规定 进行单项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2 各项工程必须具备齐全的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竣工图纸和工程技术档案 第九条.配套设施的验收标准。1、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必须符合规划及设计要求。2 建设区内的房屋有编号、单元号,分房号,3 建设区内的建筑物之间土地面必须覆盖,4,路面平整、并有排水设施、5、给排水外网管道畅通 不堵,不漏 不渗、供热外网管道无跑冒、漏水现象.所有管道的管材符合质量要求 6、电力,电讯线路无漏电 短路现象、保证路灯、电话及动力设备的正常使用 7,绿化达到花池美观,树木整齐,林木成活率.保存率达到95,以上。8、环境卫生设施齐全,并有专人管理,各项基础设施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标准。9.消防设施齐全。质量符合要求,第四章 验收程序第十条。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全部竣工后、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质量认证和各部门专业验收的基础上,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向市开发办提出竣工验收报告.第十一条.对小区或街坊内,外 的单体楼及其配套设施、由市开发办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对动迁户进行安置.第十二条,对申请验收的小区或街坊住宅及其配套设施、经市开发办初验认为达到验收标准的,由市开发办向市建委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由市建委组织市开发办,规划局。城建局、房地局.环卫局,建管局,供热办、邮电局.电业局.公安消防支队 建行,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三条,对国家直接管理的房屋拆除安置后.其产权和管理权均交给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单位和私产房屋、其管理权均移交给市房地产管理局 其产权不变,第十四条,住宅的各项配套设施及环境卫生等,均移交给所在的街道委员会管理,没有居委会的新区应在就近区内成立各级街道组织加以管理,第十五条,凡接入市区内的给水外网管线.排水外网管线及路灯等.其产权和管理权移交给市城建局,供热外网管线。其产权和管理权移交给市供热办.电讯线路及设备的管理权移交给邮电局、电力线路及其附属设备的管理权移交给电业局.第五章。处罚第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工前。须按其配套设施实际需要的资金额度,向市开发办预交配套设施保证金,待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返回保证金,第十七条。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建设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一律限期返工。对限期返工仍达不到标准的,不予验收、并由市开发办另选队伍组织施工,返工费用及拖延时间对动迁户的安置补偿由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承担.对情节严重不听劝告的、供水部门不予供水.污水不准排入市区排水管道 供电部门不予供电,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