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法定的职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一,擅自砍伐.损害 践踏,树木花草或破坏园林绿地的,二、擅自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三。未经批准在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和立杆挂牌、搭棚的。四,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绿化专项设计进行施工的、五.未经批准改变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的 六.擅自占用园林绿地的,七 临时占用园林绿地造成损毁不及时恢复,不缴纳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八,临时占用园林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九。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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