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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招标文件审查备案第六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编制按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8。666号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试行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令第56号,配套执行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事后五个工作日内,逐项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包括,一,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三.评标报告、四.中标通知书、五.承包合同,其中。招标文件相关部门备案后才能发出。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标备案、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商务标备案.备案部门应当依法按有关规定严格备案审查.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与审查工作,承包合同签订后,招标人.交易中心。应将招投标活动整套材料装订成册、包括项目审批部门批复。核准文件、财政评审意见 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网页截图,以及上述备案材料等,同时将装订成册的复印件送相关监督部门备查。第七条,推行施工.监理,设计标准招标文件的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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