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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 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高政府应急处置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州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 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一.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二.工矿商贸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三、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四 各类群体性事件 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分为特别重大 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第四条 自治州 县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自治州 县,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第五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应急指挥机构由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驻自治州。县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必要时、请求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设立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综合协调。自治州应急指挥机构内设相关工作小组,负责应急措施的组织和落实 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机构,专业技术人员 有关专家学者,为应急指挥提供决策建议、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第六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 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自治州 县人民政府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排查和综合性评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第七条、自治州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救援物资、资金 项目的监管。规范接受救援 捐赠,对口支援工作,自治州,县。乡、镇。人民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 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相邻地区人民政府开展合作与交流 建立共同联防机制。第八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以及应急处置,救援和突发事件有关现况信息、应当及时公布 对涉及突发事件的谣言、传言.应当及时公开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收集和保护与突发事件有关的证据、第九条.自治州 县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 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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