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投资管理第十条.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的总体要求及财政性资金来源等情况、编制全口径政府投资计划 报市政府审查批准.统筹安排市级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项目、第十一条。政府投资由发展改革部门采取年度投资计划的方式平衡安排到具体项目 并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和市政府批准的投资总量进行编制,再按有关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下达执行、第十二条。初步设计和总投资概算已获批准的项目.方可作为新开工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暂不符合新开工条件又确需列入当年年度投资计划的、作为待安排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在条件具备后方可纳入正式年度计划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严格执行,执行中确需调整的,按计划编制.下达程序进行,第十三条.政府投资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分别采取拨款,资本金注入.投入补助和贴息等方式进行投资,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主要采取拨款和投资补助的方式投资.具有一定收益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其他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参股.贴息.前期费投入等方式进行投资,由巴中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投资公司作为出资人代表履行政府投资人职能,第十四条。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业主。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投资总额进行、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项目调整和变更建设方案及其投资计划、年初未经批准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 当年不得使用财政性资金、特殊情况,经政府批准后追加计划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