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项目审批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投资来源基本确定。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建议申请,市发展改革委按有关规定征求市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意见后。对符合立项条件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审批或转报 第七条,项目应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取得规划,土地,环保和行业准入等方面的预审意见后。报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转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同时编制项目招投标工作方案.第八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迅速按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进行初步设计,项目初步设计由发展改革委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审批,项目概算总投资必须严格控制.按权限由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门审批.项目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总投资5,的必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九条。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总投资概算.由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 未经咨询评估的、不得批准或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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