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代建实施程序第十条.建设单位就政府投资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负责落实.应与市代建局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 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宜、第十一条,市政基础设施和构筑物实行代建的项目 由管理单位负责提出建设规模和功能设计要求、在投资得到切实控制的前提下,市代建局应使项目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满足管理单位的需要.房屋建筑工程实行代建项目,市代建局应协助使用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实施投资控制,对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工程概算,设计文件深度不够、不符合项目审批文件要求或工程预算超过批准概算的,市代建局应督促使用单位及设计单位完善。修改设计,直至达到要求为止,第十二条,市代建局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概算.招投标承诺,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廉政合同组织施工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变更建设规模 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调整建设投资.因技术。水文,地质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 应由市代建局提出。经建设单位同意,财政评审,并在总投资概算范围内平衡,设计单位方能变更设计。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项目决算和审计完毕后、市代建局负责向项目建设单位移交建设档案和固定资产,并向城建档案部门报送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