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代建实施程序第十条 建设单位就政府投资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负责落实。应与市代建局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宜.第十一条,市政基础设施和构筑物实行代建的项目,由管理单位负责提出建设规模和功能设计要求 在投资得到切实控制的前提下。市代建局应使项目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满足管理单位的需要。房屋建筑工程实行代建项目、市代建局应协助使用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实施投资控制,对项目实行限额设计 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工程概算。设计文件深度不够,不符合项目审批文件要求或工程预算超过批准概算的、市代建局应督促使用单位及设计单位完善、修改设计 直至达到要求为止。第十二条.市代建局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概算.招投标承诺,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廉政合同组织施工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变更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调整建设投资.因技术,水文、地质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 应由市代建局提出、经建设单位同意 财政评审,并在总投资概算范围内平衡、设计单位方能变更设计,第十三条、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项目决算和审计完毕后。市代建局负责向项目建设单位移交建设档案和固定资产,并向城建档案部门报送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