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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特点 制定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办法和工伤康复管理办法。统筹规划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第三十八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取得资格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包括服务对象.范围。质量 期限及解除协议条件 费用审核结算办法等内容的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第三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和安全预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公示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 接受职工监督,第四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有关工伤保险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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